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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籍法是来自新加坡宪法,原则是血统主义和经修改的属地主义。取得新加坡国籍有四种方式:出生、血统、注册或归化。

历史

新加坡公民权首次授予于1959年,当时新加坡是自治的英国殖民地。那时,新加坡已获授予充分的内部自治。《1957年新加坡公民条例》将公民身份给予所有在新加坡或马来亚联邦出生的居民、已居住两年的英国公民,以及其他已居住十年的居民。新加坡人仍然被视为英国臣民,其护照有不常见的国籍身份:“英国臣民:新加坡国公民”而不是通常的“英国臣民:英国及殖民地公民”。

新加坡与马来西亚联邦在1963年9月16日合并,所有英国臣民:新加坡公民当日成为马来西亚公民。马来西亚公民是由马来西亚国籍法规范。其后,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从马来西亚联邦分裂出来,新宪法生效。关于新加坡国籍,新加坡废除了1957年的条例,并给予在1963年9月16日根据该条例是公民的人新加坡公民资格。

2004年,宪法进行了修订[1],允许女性公民和公民通过血统给予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公民身份。但要取得国籍,该子女必须满足一定的居住要求。

出生

如果一个人在新加坡出生时其父或母是新加坡公民,他将是新加坡公民。当孩子的父亲是一个驻新加坡的外国外交官并享有豁免权,即使孩子的母亲是新加坡人,该孩子也不能取得新加坡公民权。

血缘

2004年5月15日或之后在新加坡以外出生的人,若其父或母是新加坡公民,他将取得新加坡公民权。若该父或母是以血缘取得公民权,但该父或母必须在孩子出生前已经在新加坡居住至少共四年,或在孩子出生前5年内有至少一年在新加坡居住。2004年5月15日之前在新加坡以外出生的人,只有当其父亲在其出生或作出生注册时是新加坡公民,才可取得新加坡公民权。

在所有情况下,新加坡公民海外出生的儿童只有当他们没有获得其出生国的国籍时,才被授予由血统取得的新加坡公民资格。

注册

若一个人已是永久居民至少两年,并已在新加坡就业或已和新加坡公民结婚,则可申请注册为新加坡公民。男性永久居民也可申请,若他圆满完成全职国民服役。

归化

虽然宪法容许,但现已不以归化方式授予公民权。当局以宪法中有关注册的规定给予外来人公民权。

双重国籍

新加坡一般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对于22岁或以下的人仍容许。这种双重公民身份可能因在外国出生、从其外国公民的父母或归化而获得公民权。新加坡公民18岁后取得外国国籍,可能丧失新加坡国籍。入籍新加坡的外国人须放弃外国国籍。在外国出生、因血统或归化而取得双重或多个国籍的未成年人,需要在22岁时放弃所有外国国籍,否则可能会失去他们的新加坡国籍。

禁止双重国籍是在新加坡是具争议的问题[2]。随着经济更加全球化,以及新加坡人更为流移动,许多新加坡人已获得外国国籍,即使他们可能对新加坡仍有很深厚的情怀,但只能不情愿地放弃了他们的新加坡国籍。长期居住在新加坡的移民可能有资格取得新加坡公民资格,但可能不愿意归化成为公民,因为这将意味着放弃本国的国籍。那些出生时有双重国籍的人可能会觉得法规不公正,因为他们被剥夺他们与生俱来的国籍。有双重国籍的男公民,11岁之后和21岁成年之前,不允许放弃新加坡国籍,因他们必须在18岁为国家服役。

政府不容许双重国籍的理由是新加坡是一个年轻和脆弱的国家,不能承受其国民对其他国家忠诚,这将影响国家应对危机。而且,若有双重国籍的人在富贵时享福,危难时离开,该国没有双重国籍的公民会因此而不满。然而,因应当地和全球的情况下,政府对允许双重国籍持开放态度。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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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