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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加坡国籍法''' 是来自新加坡宪法,原则是[[ 血统主义]] 和经修改的属地主义。取得[[ 新加坡]] 国籍有四种方式:出生、[[ 血统]] 、注册或归化。 | ||
==历史== | ==历史== | ||
− | 新加坡公民权首次授予于1959年,当时新加坡是自治的英国殖民地。那时,新加坡已获授予充分的内部自治。《1957年新加坡公民条例》将公民身份给予所有在新加坡或马来亚联邦出生的居民、已居住两年的英国公民,以及其他已居住十年的居民。新加坡人仍然被视为英国臣民,其护照有不常见的国籍身份:“英国臣民:新加坡国公民”而不是通常的“英国臣民:英国及殖民地公民”。 | + | 新加坡公民权首次授予于1959年,当时新加坡是自治的[[ 英国]][[ 殖民地]] 。那时,新加坡已获授予充分的内部自治。《1957年新加坡公民条例》将公民身份给予所有在新加坡或马来亚联邦出生的居民、已居住两年的英国公民,以及其他已居住十年的居民。新加坡人仍然被视为英国臣民,其[[ 护照]] 有不常见的国籍身份:“英国臣民:新加坡国公民”而不是通常的“英国臣民:英国及殖民地公民”。 |
− | 新加坡与马来西亚联邦在1963年9月16日合并,所有英国臣民:新加坡公民当日成为马来西亚公民。马来西亚公民是由马来西亚国籍法规范。其后,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从马来西亚联邦分裂出来,新宪法生效。关于新加坡国籍,新加坡废除了1957年的条例,并给予在1963年9月16日根据该条例是公民的人新加坡公民资格。 | + | 新加坡与马来西亚联邦在1963年9月16日合并,所有英国臣民:新加坡公民当日成为[[ 马来西亚]] 公民。马来西亚公民是由马来西亚国籍法规范。其后,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从马来西亚联邦分裂出来,新宪法生效。关于新加坡国籍,新加坡废除了1957年的条例,并给予在1963年9月16日根据该条例是公民的人新加坡公民资格。 |
− | 2004年,宪法进行了修订,允许女性公民和公民通过血统给予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公民身份。但要取得国籍,该子女必须满足一定的居住要求。 | + | 2004年,宪法进行了修订<ref>[https://www.sohu.com/a/219620689_99958891 【关注】宪法将迎2004年后首度修改 以往历次修宪都改了哪些地方?],搜狐,2018-01-29</ref> ,允许女性公民和公民通过血统给予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公民身份。但要取得[[ 国籍]] ,该子女必须满足一定的居住要求。 |
==出生== | ==出生== | ||
− | 如果一个人在新加坡出生时其父或母是新加坡公民,他将是新加坡公民。当孩子的父亲是一个驻新加坡的外国外交官并享有豁免权,即使孩子的母亲是新加坡人,该孩子也不能取得新加坡公民权。 | + | 如果一个人在新加坡出生时其父或母是新加坡公民,他将是新加坡公民。当孩子的父亲是一个驻新加坡的外国外交官并享有[[ 豁免权]] ,即使孩子的母亲是新加坡人,该孩子也不能取得新加坡公民权。 |
==血缘== | ==血缘== | ||
− | 2004年5月15日或之后在新加坡以外出生的人,若其父或母是新加坡公民,他将取得新加坡公民权。若该父或母是以血缘取得公民权,但该父或母必须在孩子出生前已经在新加坡居住至少共四年,或在孩子出生前5年内有至少一年在新加坡居住。2004年5月15日之前在新加坡以外出生的人,只有当其父亲在其出生或作出生注册时是新加坡公民,才可取得新加坡公民权。 | + | 2004年5月15日或之后在新加坡以外出生的人,若其父或母是新加坡公民,他将取得新加坡[[ 公民权]] 。若该父或母是以血缘取得公民权,但该父或母必须在孩子出生前已经在新加坡居住至少共四年,或在孩子出生前5年内有至少一年在新加坡居住。2004年5月15日之前在新加坡以外出生的人,只有当其父亲在其出生或作出生注册时是新加坡公民,才可取得新加坡公民权。 |
− | 在所有情况下,新加坡公民海外出生的儿童只有当他们没有获得其出生国的国籍时,才被授予由血统取得的新加坡公民资格。 | + | 在所有情况下,新加坡公民海外出生的[[ 儿童]] 只有当他们没有获得其出生国的国籍时,才被授予由血统取得的新加坡公民资格。 |
==注册== | ==注册== | ||
− | 若一个人已是永久居民至少两年,并已在新加坡就业或已和新加坡公民结婚,则可申请注册为新加坡公民。男性永久居民也可申请,若他圆满完成全职国民服役。 | + | 若一个人已是永久居民至少两年,并已在新加坡就业或已和新加坡公民结婚,则可申请[[ 注册]] 为新加坡公民。男性永久居民也可申请,若他圆满完成全职国民服役。 |
==归化== | ==归化== | ||
− | 虽然宪法容许,但现已不以归化方式授予公民权。当局以宪法中有关注册的规定给予外来人公民权。 | + | 虽然宪法容许,但现已不以归化方式授予[[ 公民权]] 。当局以[[ 宪法]] 中有关注册的规定给予外来人公民权。 |
==双重国籍== | ==双重国籍== | ||
− | 新加坡一般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对于22岁或以下的人仍容许。这种双重公民身份可能因在外国出生、从其外国公民的父母或归化而获得公民权。新加坡公民18岁后取得外国国籍,可能丧失新加坡国籍。入籍新加坡的外国人须放弃外国国籍。在外国出生、因血统或归化而取得双重或多个国籍的未成年人,需要在22岁时放弃所有外国国籍,否则可能会失去他们的新加坡国籍。 | + | 新加坡一般不承认[[ 双重国籍]] ,但对于22岁或以下的人仍容许。这种双重公民身份可能因在外国出生、从其外国公民的父母或归化而获得公民权。新加坡公民18岁后取得外国国籍,可能丧失新加坡国籍。入籍新加坡的外国人须放弃外国国籍。在外国出生、因血统或归化而取得双重或多个国籍的未成年人,需要在22岁时放弃所有外国国籍,否则可能会失去他们的新加坡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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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双重国籍是在新加坡是具争议的问题<ref>[https://www.shicheng.news/show/842655 新加坡移民是否承认双重国籍],新加坡新闻,2019-08-20</ref>。随着[[经济]]更加[[全球化]],以及新加坡人更为流移动,许多新加坡人已获得外国国籍,即使他们可能对新加坡仍有很深厚的情怀,但只能不情愿地放弃了他们的新加坡国籍。长期居住在新加坡的移民可能有资格取得新加坡公民资格,但可能不愿意归化成为公民,因为这将意味着放弃本国的国籍。那些出生时有双重国籍的人可能会觉得法规不公正,因为他们被剥夺他们与生俱来的国籍。有双重国籍的男公民,11岁之后和21岁成年之前,不允许放弃新加坡国籍,因他们必须在18岁为国家服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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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不容许双重国籍的理由是新加坡是一个年轻和脆弱的国家,不能承受其国民对其他国家忠诚,这将影响国家应对危机。而且,若有双重国籍的人在富贵时享福,危难时离开,该国没有双重国籍的公民会因此而不满。然而,因应当地和全球的情况下,政府对允许双重国籍持开放态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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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enter>新加坡国籍到底有多贵</cent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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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enter>宪法宣传片30秒</center> | ||
+ | <center>{{#iDisplay:z3030s9v19f|560|390|qq}}</center> | ||
− | + | ==参考文献== | |
− | 政 | + | [[Category:570 政 治學總論]] |
於 2020年9月3日 (四) 10:08 的最新修訂
新加坡國籍法是來自新加坡憲法,原則是血統主義和經修改的屬地主義。取得新加坡國籍有四種方式:出生、血統、註冊或歸化。
歷史
新加坡公民權首次授予於1959年,當時新加坡是自治的英國殖民地。那時,新加坡已獲授予充分的內部自治。《1957年新加坡公民條例》將公民身份給予所有在新加坡或馬來亞聯邦出生的居民、已居住兩年的英國公民,以及其他已居住十年的居民。新加坡人仍然被視為英國臣民,其護照有不常見的國籍身份:「英國臣民:新加坡國公民」而不是通常的「英國臣民:英國及殖民地公民」。
新加坡與馬來西亞聯邦在1963年9月16日合併,所有英國臣民:新加坡公民當日成為馬來西亞公民。馬來西亞公民是由馬來西亞國籍法規範。其後,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從馬來西亞聯邦分裂出來,新憲法生效。關於新加坡國籍,新加坡廢除了1957年的條例,並給予在1963年9月16日根據該條例是公民的人新加坡公民資格。
2004年,憲法進行了修訂[1],允許女性公民和公民通過血統給予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公民身份。但要取得國籍,該子女必須滿足一定的居住要求。
出生
如果一個人在新加坡出生時其父或母是新加坡公民,他將是新加坡公民。當孩子的父親是一個駐新加坡的外國外交官並享有豁免權,即使孩子的母親是新加坡人,該孩子也不能取得新加坡公民權。
血緣
2004年5月15日或之後在新加坡以外出生的人,若其父或母是新加坡公民,他將取得新加坡公民權。若該父或母是以血緣取得公民權,但該父或母必須在孩子出生前已經在新加坡居住至少共四年,或在孩子出生前5年內有至少一年在新加坡居住。2004年5月15日之前在新加坡以外出生的人,只有當其父親在其出生或作出生註冊時是新加坡公民,才可取得新加坡公民權。
在所有情況下,新加坡公民海外出生的兒童只有當他們沒有獲得其出生國的國籍時,才被授予由血統取得的新加坡公民資格。
註冊
若一個人已是永久居民至少兩年,並已在新加坡就業或已和新加坡公民結婚,則可申請註冊為新加坡公民。男性永久居民也可申請,若他圓滿完成全職國民服役。
歸化
雖然憲法容許,但現已不以歸化方式授予公民權。當局以憲法中有關註冊的規定給予外來人公民權。
雙重國籍
新加坡一般不承認雙重國籍,但對於22歲或以下的人仍容許。這種雙重公民身份可能因在外國出生、從其外國公民的父母或歸化而獲得公民權。新加坡公民18歲後取得外國國籍,可能喪失新加坡國籍。入籍新加坡的外國人須放棄外國國籍。在外國出生、因血統或歸化而取得雙重或多個國籍的未成年人,需要在22歲時放棄所有外國國籍,否則可能會失去他們的新加坡國籍。
禁止雙重國籍是在新加坡是具爭議的問題[2]。隨着經濟更加全球化,以及新加坡人更為流移動,許多新加坡人已獲得外國國籍,即使他們可能對新加坡仍有很深厚的情懷,但只能不情願地放棄了他們的新加坡國籍。長期居住在新加坡的移民可能有資格取得新加坡公民資格,但可能不願意歸化成為公民,因為這將意味着放棄本國的國籍。那些出生時有雙重國籍的人可能會覺得法規不公正,因為他們被剝奪他們與生俱來的國籍。有雙重國籍的男公民,11歲之後和21歲成年之前,不允許放棄新加坡國籍,因他們必須在18歲為國家服役。
政府不容許雙重國籍的理由是新加坡是一個年輕和脆弱的國家,不能承受其國民對其他國家忠誠,這將影響國家應對危機。而且,若有雙重國籍的人在富貴時享福,危難時離開,該國沒有雙重國籍的公民會因此而不滿。然而,因應當地和全球的情況下,政府對允許雙重國籍持開放態度。
視頻
新加坡國籍法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關注】憲法將迎2004年後首度修改 以往歷次修憲都改了哪些地方?,搜狐,2018-01-29
- ↑ 新加坡移民是否承認雙重國籍,新加坡新聞,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