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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谑 - 汉语词汇

戏谑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xì xuè,意思是用诙谐有趣的话开玩笑。出自《诗·卫风·淇奥》。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戏谑

拼音; xì xuè

注音; ㄒㄧˋ ㄒㄩㄝˋ

含义; 用诙谐有趣的话开玩笑

拼音; (注意:不读"虐nüè")

注意:智能ABC输入法,紫光输入法等多种输入法中此词的拼音为xì nüè(其一度被作为正确读音并被部分词典收录),其实这是错的。据第9版的《新华字典》,xì xuè 才是正确的读音。

注音

ㄒㄧˋ ㄒㄩㄝˋ

引证详解

戏谑:用诙谐有趣的话开玩笑、取笑

《诗·卫风·淇奥》:"宽兮绰兮,猗重较兮;善戏谑兮,不为虐兮。"

汉 徐干 《中论·法象》:"君子口无戏谑之言,言必有防;身无戏谑之行,行必有检。"

宋 张世南 《游宦纪闻》卷二:" 蜀 昔有术士,精于谈天,尤善戏谑。"

明 徐渭 《漱老谑墨》诗:"世间无事无三昧,老来戏谑涂花卉。"

高云览 《小城春秋》第三五章:"新郎新妇喜逐颜开的接受客人的戏谑和祝贺,满屋子是笑声。" 明 罗贯中《三国演义》:祢衡戏谑主公,何不杀之。

戴望舒《林下的小语》第三小节:""追随你到世界的尽头,"/你固执的这样说着吗?/你在戏谑吗!你去追平原的天风吧!/我呢,我是比天风更轻,更轻,/是你永远追随不到的。"

《后汉书·皇甫规传》 :"﹝ 孝顺皇帝 ﹞后遭奸伪,威分近习,畜货聚马,戏谑是闻。" 李贤 注:"近习,诸佞幸亲近小人也。"

例句

十五年前,电话业通过定义众所周知的ISDN(综合服务数字网)通信标准,第一次抓了发财机会。(有人把这个缩写字戏谑地称作"它仍是一无所成。"--"It still doing nothing.")

嘲弄地模仿英雄风格的作品对英雄行为或风格的讽刺的模仿或戏谑。

"俏皮话能将地球由圆说方"的方法,把女性的柔婉,大大咧咧地一脚踹开,用或为原色的,或为灰色的,或为黑色的幽默,把人世间的滑稽、丑恶、畸形置于哈哈镜前加以扭曲放大,使之显得荒诞不经,其语言诙谐俏皮、幽默戏谑、富有生活情趣。

法律后果

戏谑行为是单方面的表意行为,否则,双方之合意行为将会导致性质的变化,会转化成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

戏谑行为的动机很简单,追求的并不是急迫的利益,而是某种心理满足的需求,比如"大言"以满足虚荣心,"戏言"以达到某种语言表达效果等。对于戏谑行为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法律一般不予干预,因为既然并非出自本意,也没有人会信其为真,民法就没有介入的必要。

戏谑行为是没有效果意思的,因为行为人追求后果并不是法律上而是心理上的。戏谑行为产生法律后果之无效是符合行为人期望的,这也是由于戏谑行为目的意思的不严肃性所决定的。

戏谑行为人以不严肃为态度基础,在行为方式上多以非正规方式做出,比如在娱乐节目中、酒后或者谈笑间等。

戏谑行为谨慎注意就是避免受领人信以为真,所以戏谑行为发生场合必然为非正式性的。理解这种非正式性,不可以一概而论,首先必须结合其语境来考虑,其次要结合实际场景。比如在脱口秀节目中,就很难让受领人信以为真,但是在新闻播报节目中就会使相对人产生信赖。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戏谑行为,所以法律适用只能依靠对现有法条扩张解释来完成。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立法者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起作为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归入撤销权制度的管辖合同效力中。这反映出立法者逐渐将合同效力决定权的主体由国家下放到当事人的思路,虽然不能体现出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保护,但是至少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避免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重大误解的规定,戏谑行为人在受领人主张该行为有效时,可以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该行为符合戏谑行为的构成要件,并遵守了相应的谨慎义务,那么将不产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否则应参照缔约过失责任的信赖利益损失的确定方法予以确定赔偿数额。[1]

参考文献

  1. 戏谑 , 360国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