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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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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惩罚性赔偿

外文名: punitivedamages

别 名: 示范性赔偿

最早确认: 美国

发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 2021年3月3日

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中,超过被侵权人或者合同的守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即在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后,再加罚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赔偿金。[1]

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适用

惩罚性赔偿是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侵权人对被侵权人进行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侵权人的惩罚。广义的惩罚性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狭义的惩罚性赔偿只是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规定的具有惩罚性的金钱赔偿。这里讨论的是狭义的惩罚性赔偿。

(一)从理论上看,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得到有限制的适用。这些限制条件包括:其一,侵权人有故意;其二,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人身自由权或者具有感情意义的财产。因此,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一般不得判决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除非被侵权人在诉讼中能够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

此外,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额应有一定限度。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意义在于惩罚责任人(侵权人或者违约方)而不在于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失。被侵权人的损失在对其实际损失的赔偿部分即已获得救济。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特别警示和一般警示人们尊重他人的民事权益不为侵权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合同法上,不少违约责任包含惩罚性因素,如定金规则:两倍返还或者没收定金就包含着对违约方的惩罚,约定的违约金往往也包含一定的惩罚性。侵权责任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具有鲜明的惩罚性。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惩罚不大为德国侵权责任法理论接受,却为英美法,特别是美国侵权责任法所推崇。

依据《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和相关条文的规定,在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l)法律对特定种类的侵权责任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特别规定(如《民法典》第1185条①、第1207条②、第1232条③);(2)一般要求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3)一般要求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损害后果严重。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该条确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符合相应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一)主观条件

“明知”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确实、明确知道产品存在缺陷。从过错角度看,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明知”排除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明知”需要被侵权人一方证明。

生产者、销售者拒绝采取补救措施与明知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条件之一。从法律条文的文义来看,“明知”与“拒绝”的关系是选择关系,即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满足主观条件的要求。但是,从认知逻辑上看,拒绝采取补救措施,一般也就推定已经明知存在缺陷了。

(二)客观条件

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符合的客观条件是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这里的“健康严重损害”是指残疾、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永久病痛等情况。《民法典》第1207条没有对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或者其他计算标准作出规定,这有赖于未来的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人民法院准确适用该条规定。

案例分析

河南洛阳中院判决张某与洛阳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可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裁判要旨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误导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案情详情

2017年4月7日,张某在洛阳X公司(以下简称洛阳XX)购买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208桶,价款共计27950元。上述商品外包装食品名称处注明“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配料处注明“一级芥花籽油 特级初榨橄榄油”,但未注明橄榄油含量。后张某以洛阳XX销售的上述商品未标注橄榄油含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洛阳XX退还张某购物款27950元,并承担10倍赔偿款27.95万元。

根据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在《关于“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示问题咨询函”的回复》中的规定,由于目前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准确检测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各原料油的含量,因此目前行业的相关标准并不强制要求标示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原料油的含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了“特别强调添加了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在这个产品中,芥花籽油、橄榄油作为普通的食用植物油,都不属于通则所述的“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因此不标识菜籽油或橄榄油在产品中的含量及成分,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另外,相关检测中心认定涉案商品标签符合规定要求,质量检测合格。

(三)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测报告认定涉案商品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食用油标准,属于合格油品,标签亦符合相关要求;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在回复中也明确指出芥花籽油、橄榄油不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可不标识其含量及成分,故本案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虽然在标签中没有标明橄榄油的添加量,但不足以影响消费者在购买时作出判断,因此张某要求洛阳XX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的主张依据不足。2017年9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年12月25日,洛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专家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要求逐步提高,消费者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维权意识也不断提升,对食品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1.惩罚性赔偿的判断标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而惩罚性赔偿金的判赔前提在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何判定食品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不仅仅是看食品引起的损害结果,更多的是参考各类食品安全标准来判断。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第(四)项“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是许多消费者索赔时最经常使用的标准依据。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原告起诉依据食品的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惩罚性赔偿金,但对于食品本身的质量并不持异议,故在审判实践中会产生不同的裁判观点。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为涉案商品外包装标示的内容是否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具体适用。国家就标签、说明书专门制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四个标准。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统一的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在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SB/T10292-1998)中,未涉及具体的油料配合比和营养标识的问题。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笔者认为,涉案的未标注含量的橄榄油是否属于特别强调的有价值、有特性的成分,是否应当标注含量,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若要求销售者判断涉案的橄榄油是否属于特别强调的有价值、有特性的成分,并标注含量,对于销售者而言过于严苛。此外,食品的标签是否标注含量不会直接改变食品本身的质量和营养成分,虽然消费者购买的调和油未标注橄榄油的含量,但标签的标注并不涉及调和油本身的安全问题,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的误导,故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相关词条

赔偿;补偿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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