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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要求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採取措施使受到其不法行為損害的有關事物或局勢恢復到該不法行為實施以前的狀態的責任形式。這種責任形式一般適用於一國的國際 不法行為給他國造成物質損害情形,其具體措施按照損害的情況有所不同,通常包括歸還被掠奪非法沒收的財產、歷史文物藝術珍品,修復被非法損壞的使用等。[1]

基本解釋

廣義的恢復原狀是指恢復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例如通過消除影響使被侵害的名譽權得到恢復。狹義的恢復原狀是指將損害的財產修復,即通過修理恢復財產原有的狀態。恢復原狀的適用以須有修復的可能與必要為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適用此種責任形式。[2]

恢復原狀在不同的場合適用具有不同的內涵。在合同法上,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合同無效、被撤銷或部分的解除場合,通過恢復原狀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狀態達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在物權法上,恢復原狀作為物權請求權的一種,意在使權利人恢復對物的原有的支配狀態。在侵權法上,通過修理、重作、更換等方式使權利人的損失得以補償。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