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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歷上》出自《後漢書》。《後漢書》是一部由我國南朝宋時期的歷史學家范曄編撰的記載東漢歷史的紀傳體史書。與《史記》、《漢書》、《三國志》合稱「前四史」。書中分十紀、八十列傳和八志(取自司馬彪《續漢書》),全書主要記述了上起東漢的漢光武帝建武元年(公元25年),下至漢獻帝建安二十五年(公元220年),共195年的史事。《後漢書》大部分沿襲《史記》、《漢書》的現成體例,但在成書過程中,范曄根據東漢一代歷史的具體特點,則又有所創新,有所變動。[1]

原文

律准 候氣

  古之人論數也,曰「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然則天地初形,人物既著,則算數之事生矣。記稱大橈作甲子,隸首作數。二者既立,以比日表,以管萬事。夫一、十、百、千、萬,所同用也;律、度、量、衡、歷,其別用也。故體有長短,檢以度;物有多少,受以量;量有輕重,平以權衡;聲有清濁,協以律呂;三光運行,紀以歷數:然後幽隱之情,精微之變,可得而綜也。

  漢興,北平侯張蒼首治律歷。孝武正樂,置協律之官。至元始中,博征通知鐘律者,考其意義。羲和劉歆,典領條奏;前史班固,取以為志。而元帝時,郎中京房房字君明,知五聲之音,六律之數。上使太子太傅韋玄成字少翁、諫議大夫章,雜試問房於樂府。房對:「受學故小黃令焦延壽。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六十律畢矣。夫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徵以類從焉。《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黃鐘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復,陰陽寒燠風雨之占生焉。於以檢攝群音,考其高下,苟非草木之聲,則無不有所合。《虞書》曰『律和聲』,此之謂也。」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准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房言律詳於歆所奏,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載。故總其本要,以續《前志》。

  《律術》曰:陽以圓為形,其性動;陰以方為節,其性靜。動者數三,靜者數二。以陽生陰,倍之;以陰生陽,四之:皆三而一。陽生陰曰下生,陰生陽曰上生。上生不得過黃鐘之濁,下生不得及黃鐘之清。皆參天兩地,圓蓋方覆,六耦承奇之道也。黃鐘,律呂之首,而生十一律者也。其相生也,皆三分而損益之。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是為黃鐘之實。又以二乘而三約之,是為下生林鐘之實。又以四乘而三約之,是為上生太蔟之實。推此上下,以定六十律之實。以九三之,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法。於律為寸,於准為尺。不盈者十之,所得為分。又不盈十之,所得為小分。以其餘正其強弱。

  黃鐘,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下生林鐘。 黃鐘為宮,太蔟商,林鐘徵。

  一日。 律,九寸。 准,九尺。

  色肓,十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六。

  下生謙待。 色肓為宮,未知商,謙待徵。

  六日。 律,八寸九分小分八微強。 准,八尺九寸萬五千九百七十三。

  執始,十七萬四千七百六十二。

  下生去滅。 執始為宮,時息商,去滅徵。

  六日。 律,八寸八分小分七大強。 准,八尺八寸萬五千五百一十六。

  丙盛,十七萬二千四百一十。

  下生安度。 丙盛為宮,屈齊商,安度徵。

  六日。 律,八寸七分小分六微弱。 准,八尺七寸萬一千六百七十九。

  分動,十七萬八十九。

  下生歸嘉。 分動為宮,隨期商,歸嘉徵。

  六日。 律,八寸六分小分四強。 准,八尺六寸八千一百五十二。

  質末,十六萬七千八百。

  下生否與。 質末為宮,形晉商,否與徵。

  六日。 律,八寸五分小分二半強。 准,八尺五寸四千九百四十五。

  大呂,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下生夷則。 大呂為宮,夾鍾商,夷則徵。

  八日。 律,八寸四分小分三弱。 准,八尺四寸五千五百八。

  分否,十六萬三千六百五十四。

  下生解形。 分否為宮,開時商,解形徵。

  八日。 律,八寸三分小分一強。 准,八尺三寸二千八百五十一。

  凌陰,十六萬一千四百五十二。

  下生去南。 凌陰為宮,族嘉商,去南徵。

  八日。 律,八寸二分小分一弱。 准,八尺二寸五百一十四。

  少出,十五萬九千二百八十。

  下生分積。 少出為宮,爭南商,分積徵。

  六日。 律,八寸小分九強。 准,八尺萬八千一百六十。

  太蔟,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

  下生南呂。 太蔟為宮,姑洗商,南呂徵。

  一日。 律,八寸。 准,八尺。

  未知,十五萬七千一百三十四。

  下生白呂。 未知為宮,南授商,白呂徵。

  六日。 律,七寸九分小分八強。 准,七尺九寸萬六千三百八十三。

  時息,十五萬五千三百四十四。

  下生結躬。 時息為宮,變虞商,結躬徵。

  六日。 律,七寸八分小分九少強。 准,七尺八寸萬八千一百六十六。

  屈齊,十五萬三千二百五十三。

  下生歸期。 屈齊為宮,路時商,歸期徵。

  六日。 律,七寸七分小分九弱。 准,七尺七寸萬六千九百三十九。

  隨期,十五萬一千一百九十。

  下生未卯。 隨期為宮,形始商,未卯徵。

  六日。 律,七寸六分小分八強。 准,七尺六寸萬五千九百九十二。

  形晉,十四萬九千一百五十六。

  下生夷汗。 形晉為宮,依行商,夷汗徵。

  六日。 律,七寸五分小分八弱。 准,七尺五寸萬五千三百三十五。

  夾鍾,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

  下生無射。 夾鍾為宮,中呂商,無射徵。

  六日。 律,七寸四分小分九強。 准,七尺四寸萬八千一十八。

  開時,十四萬五千四百七十。

  下生閉掩。 開時為宮,南中商,閉掩徵。

  八日。 律,七寸三分小分九微強。 准,七尺三寸七萬七千八百四十一。

  族嘉,十四萬三千五百一十三。

  下生鄰齊。 族喜為宮,內負商,鄰齊徵。

  八日。 律,七寸二分小分九微強。 准,七尺二寸萬七千九百五十四。

  爭南,十四萬一千五百八十二。

  下生期保。 爭南為宮,物應商,期保徵。

  八日。 律,七寸一分小分九強。 准,七尺一寸萬八千三百二十七。

  姑洗,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

  下生應鐘。 姑洗為宮,蕤賓商,應鐘徵。

  一日。 律,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強。 准,七尺一寸二千一百八十七。

  南授,十三萬九千六百七十四。

  下生分烏。 南授為宮,南事商,分烏徵。

  六日。 律,七寸小分九大強。 准,七尺萬八千九百三十。

  變虞,十三萬八千八十四。

  下生遲內。 變虞為宮,盛變商,遲內徵。

  六日。 律,七寸小分一半強。 准,七尺三千三十。

  路時,十三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下生未育。 路時為宮,離宮商,未育徵。

  六日。 律,六寸九分小分二微強。 准,六尺九寸四千一百二十三。

  形始,十三萬四千三百九十二。

  下生遲時。 形始為宮,制時商,遲時徵。

  五日。 律,六寸八分小分三弱。 准,六尺八寸五千四百七十六。

  依行,十三萬二千五百八十二。

  上生色育。 依行為宮,謙待商,色育徵。

  七日。 律,六寸七分小分三半強。 准,六尺七寸七千五十九。

  中呂,十三萬一千七十二。

  上生執始。 中呂為宮,去滅商,執始徵。

  八日。 律,六寸六分小分六弱。 准,六尺六寸萬一千六百四十二。

  南中,十二萬九千三百八。

  上生丙盛。 南中為宮,安度商,丙盛徵。

  七日。 律,六寸五分小分七徵弱。 准,六尺五寸萬三千六百八十五。

  內負,十二萬七千五百六十七。

  上生分動。 內負為宮,歸嘉商,分動徵。

  八日。 律,六寸四分小分八微強。 准,六尺四寸萬五千九百五十八。

  物應,十二萬五千八百五十。

  上生質末。 物應為宮,否與商,質末徵。

  七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九強。 准,六尺三寸萬八千四百七十一。

  蕤賓,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

  上生大呂。 蕤賓為宮,夷則商,大呂徵。

  一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強。 准,六尺三寸四千一百三十一。

  南事,十二萬四千一百五十四。

  不生。 南事窮,無商、徵,不為宮。

  七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一弱。 准,六尺三寸一千五百一十一。盛變,十二萬二千七百四十一。

  上生分否。 盛變為宮,解形商,分否徵。

  七日。 律,六寸二分小分三半強。 准,六尺二寸七千六十四。離宮,十二萬一千八十九。

  上生凌陰。 離宮為宮,去南商,凌陰徵。

  七日。 律,六寸一分小分五微強。 准,六尺一寸萬二百二十七。

  制時,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

  上生少出。 制時為宮,分積商,少出徵。

  八日。 律,六寸小分七弱。 准,六尺萬三千六百二十。

  林鐘,十一萬八千九十八。

  上生太蔟。 林鐘為宮,南呂商,太蔟徵。

  一日。 律,六寸。 准,六尺。

  謙待,十一萬七千八百五十一。

  上生未知。 謙待為宮,白呂商,未知徵。

  五日。 律,五寸九分小分九弱。 准,五尺九寸萬七千二百一十三。

  去滅,十一萬六千五百八。

  上生時息。 去滅為宮,結躬商,時息徵。

  七日。 律,五寸九分小分二弱。 准,五尺九寸三千七百八十三。

  安度,十一萬四千九百四十。

  上生屈齊。 安度為宮,歸期商,屈齊徵。

  六日。 律,五寸八分小分四微弱。 准,五尺八寸七千七百八十六。

  歸嘉,十一萬三千三百九十三。

  上生隨期。 歸嘉為宮,未卯商,隨期徵。

  六日。 律,五寸七分小分六微弱。 准,五尺七寸萬一千九百九十九。

  否與,十一萬一千八百六十七。

  上生形晉。 否與為宮,夷汗商,形晉徵。

  五日。 律,五寸六分小分八強。 准,五尺六寸萬六千四百二十二。

  夷則,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上生夾鍾。 夷則為宮,無射商,夾鍾徵。

  八日。 律,五寸六分小分二弱。 准,五尺六寸三千六百七十二。

  解形,十萬九千一百三。

  上生開時。 解形為宮,閉掩商,開時徵。

  八日。 律,五寸五分小分四強。 准,五尺五寸八千四百六十五。

  去南,十萬七千六百三十五。

  上生族嘉。 去南為宮,鄰齊商,族嘉徵。

  八日。 律,五寸四分小分六大強。 准,五尺四寸萬三千四百六十八。

  分積,十萬六千一百八十七。

  上生爭南。 分積為宮,期保商,爭南徵。

  七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九半強。 准,五尺三寸萬八千六百七十一。

  南呂,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

  上生姑洗。 南呂為宮,應鐘商,姑洗徵。

  一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三強。 准,五尺三寸六千五百六十一。

  白呂,十萬四千七百五十六。

  上生南授。 白呂為宮,分烏商,南授徵。

  五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強。 准,五尺三寸四千三百六十一。

  結躬,十萬三千五百六十三。

  上生變虞。 結躬為宮,遲內商,變虞徵。

  六日。 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強。 准,五尺二寸萬二一百一十四。

  歸期,十萬二千一百六十九。

  上生路時。 歸期為宮,未育商,路時徵。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強。 准,五尺一寸萬七千八百五十七。

  未卯,十萬七百九十四。

  上生形始。 未卯為宮,遲時商,形始徵。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強。 准,五尺一寸四千一百七。

  夷汗,九萬九千四百三十七。

  上生依行。 夷汗為宮,色育商,依行徵。

  七日。 律,五寸小分五強。 准,五尺萬二百二十。

  無射,九萬八千三百四。

  上生中呂。 無射為宮,執始商,中呂徵。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強。 准,四尺九寸萬八千五百七十三。

  閉掩,九萬六千九百八十。

  上生南中。 閉掩為宮,丙盛商,南中徵。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三弱。 准,四尺九寸五千三百三十三。

  鄰齊,九萬五千六百七十五。

  上生內負。 鄰齊為宮,分動商,內負徵。

  七日。 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強。 准,四尺八寸萬一千九百六十六。

  期保,九萬四千三百八十八。

  上生物應。 期保為宮,質末商,物應徵。

  八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半強。 准,四尺七寸萬八千七百七十九。

  應鐘,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

  上生蕤賓。 應鐘為宮,大呂商,蕤賓徵。

  一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強。 准,四尺七寸八千十九。

  分烏,九萬三千一百一十六。

  上生南事。 分烏窮次,無徵,不為宮。

  七百。 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強。 准,四尺七寸六千五十九。

  遲內,九萬二千五十六。

  上生盛變。 遲內為宮,分否商,盛變徵。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 准,四尺六寸萬五千一百四十二。

  未育,九萬八百一十七。

  上生離宮。 未育為宮,凌陰商,離宮徵。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強。 准,四尺六寸二千七百五十二。

  遲時,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

  上生制時。 遲時為宮,少出商,制時徵。

  六日。 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強。 准,四尺五寸萬二百一十五。

  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物氣,道之本也。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準以代之。准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然弦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均其中弦,令與黃鐘相得,案畫以求諸律,無不如數而應者矣。

  音聲精微,綜之者解。元和元年,待詔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准調音者,故待詔嚴崇具以准法教子男宣,宣通習。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詔曰:「崇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聰。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方為能傳崇學耳。」太史丞弘試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施弦,候部莫知復見。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准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大CE73常數及候氣而已。

  夫五音生於陰陽,分為十二律,轉生六十,皆所以紀鬥氣,效物類也。天效以景,地效以響,即律也。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鐘律,權土炭,效陰陽。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鐘通,土炭輕而衡仰。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炭重而衡低。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封上。郊則和,否則占。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布緹縵。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內端,案歷而候之。氣至者灰動。其為氣所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候靈台,用竹律六十。候日如其歷。[2]

作者簡介

范曄(公元398年—公元445年),字蔚宗,南朝宋史學家,順陽(今河南省淅川縣李官橋鎮)人。東晉安北將軍范汪曾孫、豫章太守范寧之孫、侍中范泰之子。官至左衛將軍,太子詹事。南朝宋官員、史學家、文學家,一生才華橫溢,史學成就突出。著作《後漢書》,博採眾書,結構嚴謹,與《史記》《漢書》《三國志》並稱「前四史」。

元嘉九年(432年),得罪司徒劉義康,貶為宣城太守,開始撰寫《後漢書》,加號寧朔將軍。元嘉十七年(440年),投靠始興王劉浚。元嘉二十二年(445年),擁戴彭城王劉義康即位,事敗被殺,時年四十八歲。[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