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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于1984年8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中国城市第一个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机构。

信息来源

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

组织结构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的领导机构为委员会。委员会会长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担任。名誉会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委员由商检、技监、物价、卫生等行政管理[1]部门的同级领导和新闻、总工会等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投诉监督部、宣传指导部、消费咨询服务中心等部门。到1998年3月底止,广州市辖8区4县级市均成立消费者委员会。

主要职能

1、受到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2、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建立消费咨询网络。编写知识读物、资讯材料,科学指导消费;

3、组织和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和打假治劣活动;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协助市人大、市政府研究、修订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律、规章;开展相关的政策调研工作;

6、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和群众性评议、推介活动;

7、创办报刊,运用舆论工具反映消费者呼声,揭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8、制定全市消委会系统工作方案,指导市属区、县级市消委会基层组织的业务工作;

消费者权益争议

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爱到损害;或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双方因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经营者违法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所提供的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不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进行侮辱、诽谤、搜查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4)经营者隐匿或冒用他人的名称标记等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5)无理拒绝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或双方约定的义务等。

依法护权的必要途径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然地应该要求经营者对损害予以赔偿或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根据《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五种:

(1)双方协商和解;

(2)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行政机关申诉;

(4)仲裁机构仲裁;

(5)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范围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范围是:

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膜[2]、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受到权益损害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投诉有:

(1)经营者之关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规有关规定的。

投诉应具备的材料

1、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其内容如下:

2、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4、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5、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6、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