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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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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广东省友协)是广东省省一级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

友协简介

她以增进广东省人民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了解和友谊,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致力于同世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和机构、各地方社会团体[1]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开展相互交流。她是广东省对外民间交往的一个重要窗口,其活动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广东省友协的前身为1956年成立的“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广州分会”。经过50年的发展,广东省友协已同世界上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个友好团体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架起了一座广东省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沟通的桥梁,为广东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广东省友协采取团体会员制,并聘请了一批海内外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和特邀理事,为开展对外友好交流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主要工作

广东省友协的主要工作是:

1、积极开展公共外交和人文外交;

2、接待应邀来访的外国友好代表团和友好人士;

3、完成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务;支持和配合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友协开展有关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4、举办各种形式的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活动;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外经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合作和人才交流;

6、协调指导省辖市友协的对外交往工作

7、开展其他有利于我省与各国增进了解、建立信赖合作关系的工作。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广东省友协。英文名为GUANGDONG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简称GDPAFFC。

第二条 广东省友协是广东省省一级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我省人民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了解和友谊,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民间友好工作,积极倡导、推动和实践公共外交、人文外交。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和机构、各地方社会团体和各界友好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互访、考察,促进各项交流;举办形式多样的活动,加深相互了解,发展友谊,促进相互间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 积极参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完成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务;支持、配合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友协开展的有关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第七条 组织或配合我省有关单位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友好人士开展经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合作和人才交流。

第八条 开展地方性对外民间文化交流。

第九条 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指导下,协调我省各地、各单位同外国开展的民间友好交流活动。

第十条 开展其它有关广东省人民同各国人民发展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向为我省对外友好交流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国际友好人士授予广东人民友好使者称号,或以不同方式表达敬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除团体会员理事外,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境内外具备条件的人士担任特邀理事。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2],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职权: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根据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宗旨及业务指导,结合实际,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六、聘任理事。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常务会议主持日常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议。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广东省友协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章 市、县友协

第十六条 全省各市可根据需要建立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根据对外交往的需要,可建立县一级对外友好协会。

第十七条 各市(县)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市(县)一级的人民团体,是广东省友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我省各市(县)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业务工作受上一级友协的指导

第五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经我省民政部门登记批准为合法的社会团体及组织,或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为合法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并经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该团体会员的理事通过推荐审批后聘任,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可提出适合本部门、本单位业务的对外合作交流的意见和建议;经广东省友协同意,可以广东省友协团体会员理事名义对外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保持联系,互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和理事如有违反我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