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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廣東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簡稱廣東省友協)是廣東省省一級人民團體,是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的團體會員。

目錄

友協簡介

她以增進廣東省人民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的了解和友誼,推動國際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為宗旨,致力於同世界各國對華友好組織和機構、各地方社會團體[1]和各界人士發展友好合作關係,開展相互交流。她是廣東省對外民間交往的一個重要窗口,其活動得到廣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和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

廣東省友協的前身為1956年成立的「中國人民對外文化協會廣州分會」。經過50年的發展,廣東省友協已同世界上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100多個友好團體建立了交流與合作關係,架起了一座廣東省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溝通的橋樑,為廣東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廣東省友協採取團體會員制,並聘請了一批海內外知名人士為名譽會長和特邀理事,為開展對外友好交流活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主要工作

廣東省友協的主要工作是:

1、積極開展公共外交和人文外交;

2、接待應邀來訪的外國友好代表團和友好人士;

3、完成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委託的各項事務;支持和配合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友協開展有關對外友好交流活動;

4、舉辦各種形式的對外民間文化交流活動;

5、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外經濟、社會、科技、教育、文化、體育等方面的合作和人才交流;

6、協調指導省轄市友協的對外交往工作

7、開展其他有利於我省與各國增進了解、建立信賴合作關係的工作。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簡稱廣東省友協。英文名為GUANGDONG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簡稱GDPAFFC。

第二條 廣東省友協是廣東省省一級人民團體,是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以增進我省人民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的了解和友誼,推動國際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貫徹執行我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的民間友好工作,積極倡導、推動和實踐公共外交、人文外交。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同各國對華友好組織和機構、各地方社會團體和各界友好人士發展友好合作關係。通過互訪、考察,促進各項交流;舉辦形式多樣的活動,加深相互了解,發展友誼,促進相互間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

第六條 積極參與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開展的有關活動,完成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委託的各項事務;支持、配合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友協開展的有關對外友好交流活動。

第七條 組織或配合我省有關單位同各國對華友好組織、社會團體和友好人士開展經濟、社會、科技、教育、文化、體育等方面的合作和人才交流。

第八條 開展地方性對外民間文化交流。

第九條 在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指導下,協調我省各地、各單位同外國開展的民間友好交流活動。

第十條 開展其它有關廣東省人民同各國人民發展友好關係的工作。

第十一條 向為我省對外友好交流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國際友好人士授予廣東人民友好使者稱號,或以不同方式表達敬意。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採取團體會員制。除團體會員理事外,本會可根據需要聘請境內外具備條件的人士擔任特邀理事。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廣東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理事會[2],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四條 廣東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理事會職權:

一、審查本會工作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根據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的宗旨及業務指導,結合實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六、聘任理事。

第十五條 在廣東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的常務會議主持日常工作。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理事會議。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廣東省友協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

第四章 市、縣友協

第十六條 全省各市可根據需要建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根據對外交往的需要,可建立縣一級對外友好協會。

第十七條 各市(縣)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是市(縣)一級的人民團體,是廣東省友協的團體會員。

第十八條 我省各市(縣)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的業務工作受上一級友協的指導

第五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並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經我省民政部門登記批准為合法的社會團體及組織,或經工商行政部門註冊登記為合法的商業、企業、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本會,並經批准後成為團體會員;該團體會員的理事通過推薦審批後聘任,並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團體會員可提出適合本部門、本單位業務的對外合作交流的意見和建議;經廣東省友協同意,可以廣東省友協團體會員理事名義對外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積極參與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保持聯繫,互通信息。

第二十二條 團體會員和理事如有違反我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