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监察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宿迁市监察委员会是宿迁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通过整合市人民检察院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不再保留市监察局。
2018年1月9日,宿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魏国强,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副组长李桂琴共同为宿迁市监察委员会揭牌[1]。至此,宿迁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挂牌。
现任宿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王巨兵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人事任免
2019年9月9日,宿迁市纪委市监委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宣布主要负责人调整决定:陆野同志任宿迁市委委员、常委、市纪委书记,李桂琴同志不再担任宿迁市委常委、委员、市纪委书记。
2020年1月11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会议选举陆野为宿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工作程序
纪检申诉
1、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2、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做出,则不必办理批准手续。
3、对于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4、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由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5、对转交下级的申诉,交办的机关可以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进行督办。
监察申诉
1、提起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2]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②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
③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复审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不服行政处分决定复审决定的复核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3、上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中央监察机关作出的复审决定或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4、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监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现任领导
主任
王巨兵
副主任
陈海洪(市纪委副书记、市委巡察办主任)、朱金刚(市纪委副书记)
委员
冯新亚(市纪委常委)、庄达磊(市纪委常委)、陆涛(市纪委常委、秘书长)、夏玮、李雯(市案件审理室主任)
所获荣誉
连续三年获评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第一等次,“五方联谈”获评“中国廉洁创新奖”,“家风课堂”获评省廉洁文化实践探索优秀成果奖。
2022年6月,宿迁市纪委监委入选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拟推荐对象。
参考文献
-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各地拟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搜狐,2017-11-01
- ↑ 【公基常识】行政机关知道多少 ,搜狐,202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