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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權

宋權(1598年-1652年),河南省歸德府商邱縣(今河南省商丘市)人,明末清初政治人物。宋犖之父。

人物生平

早年經歷

天啟五年(1625年),宋權考中進士。,授山西陽曲縣知縣[1]、吏科給事中、候補北科給事中[2]、工科給事中、兵科給事中、大名道副使、順廣道副使、遵化監軍。崇禎十七年,升右僉都御史[3]順天巡撫[4]

明亡後,降大順,任順天府節度使。繼而降清,順治三年(1646年),任內翰林國史院大學士[5],順治五年,加太子太保。次年,負責纂修太宗文皇帝實錄總裁官[6]

順治九年(1652年),卒。部議權被論致仕,祭葬宜殺禮。上以權誅自成黨有功,賜祭葬如例,贈少保兼太子太保,諡文康。[7][8]

易服降清

順治元年(1644年)五月,宋權籍所部降清,順治帝仍舊任命其為巡撫

力行改革

宋權上書順治, 獻治平三策,包括確立崇禎廟號、革除明朝弊政、廣招賢才。宋權疏言:"舊主御宇十有七年,宵衣旰食,聲色玩好一無所嗜。不幸有君無臣,釀成大亂。幸逢貴國聖主,殲亂復仇,祭葬以禮。倘蒙敕議廟號,以光萬世,則仁至義盡,天下咸頌,四海可傳檄而定。明朝軍需浩繁,致有加派,有司假公濟私,明徵外有暗徵,公派外有私派,民困已極。請照萬曆初年為正額,其餘加增悉予蠲免。勤求上理,宜育賢才。奴才所知者,如王永吉、方大猷、楊毓楫、朱繼祚、葉廷桂等,均濟時舟楫,惟上召而用之。"得旨嘉納。不久宋權又推薦寶坻進士杜立德等十一人。

此時宋權仍駐密雲,撫治二十餘州縣,兼領軍事。不久以遵化當衝要,命宋權移駐,先後擊降李自成餘部數千。豐潤盜起,權捕治,以未獲其渠,疏請罷斥,溫旨慰留。尋疏陳祖軍、民壯之害,言:"明制祖傳軍籍,隸在營路;選取民壯,隸在州縣。身故則勾子孫,子孫絕則勾宗族,宗族盡則勾戚屬,流離逃竄,亂由此階。請特沛恩綸,除茲秕政。"又有私刻順天巡撫印偽為糾舉咨文投部者,事覺,逮治。權疏言:"用舍者君人之權,黜陟者銓樞之政,薦劾者撫按之職。請飭各省撫按,有關用舍大典,必具疏請,不須以咨文從事,則百弊俱清。"疏入,並如所請,著為令。畿輔既平,詔撥近京荒田及明貴戚內監廢莊,畫為旗地,民田錯雜,別給官田互易。權疏言:"農民甫得易換之田,廬舍無依,耕種未備,請蠲租三年。"又迭疏請蠲薊州田租一年,除密雲荒地逃丁派徵錢糧,興三協屯政,守兵一予田十畝。俱下部議行。有詔優恤綠旗陣亡兵家屬,權請特遣部臣蒞視散給,俾沾實惠。

順治三年(1646年),擢國史院大學士。順治四年(1647年),充當會試主考官。順治五年(1648年),遭母喪,請終制,命如常入直,私居持服。順治六年(1649年)五月,擢升清太宗文皇帝實錄撰修總裁官,並再次充當會試主考官,九月,假歸葬親,十月,加太子太保。順治七年(1650年),還朝。時議用明例,遺御史巡方,權力持以為不可。八年,條陳時政,又言宜復設巡按。給事中陳調元王廷諫等劾權前後持兩端,且追劾其母喪未除,入闈主試,下部議,權老病宜罷歸,遂命致仕。

順治追諡

順治九年(1652年),卒。部議權被論致仕,祭葬宜殺禮。上以權誅自成黨有功,賜祭葬如例,贈少保兼太子太保,諡文康。

史料記載

宋權,字雨恭,仕至太子太保內國史院大學士。明禮部尚書宋纁族孫。祖宋暘,父宋沾,見別傳。權八歲孤,事母丁夫人以孝聞。天啟辛酉元年鄉舉、登天啟乙丑5年進士,筮士(出仕前先占吉凶,謂之筮仕)陽曲令,邑為晉會城。時魏閹亂政,諂附者俱為建祠。山石大吏,共擬啟建,權獨倡議。閹聞頗恚(恚,音hui)眾為權懼,會閹敗而止。

權在陽五年,有惠政,以課最,征人諫垣。屢上書言事,直聲震朝右。在兵科,嘗三疏劾冢宰用人之舛,必致誤國。當軸者忌其切直,出為山西按察副使。未幾,乞終養。

崇禎末,起,備兵大名,改順廣,又調遵化,尋遷僉都御史,尋撫順天。受命甫三日,而李自成陷京師,賊遂設偽宮於京東,而分捕諸舊官甚急。權方出外巡徼,倉皇走白羊峪,夜勒兵還,擒偽將黃定等,誅之。會建虜大兵入關,賊西走,權糾眾徇曰:"我明臣,明亡無主,有能為我明報仇滅華者,即吾主也!"乃祭告故君,籍所部來,請解官歸田,不許。賜書褒美,仍令撫順天如故。

首上疏請議崇禎帝號及裁加派、羅人才三事,皆見採納。復陳時政得失,連章累牘,俱洞悉利弊。又剿撫義軍數萬,畿輔以平。順治三年,超拜內國史院大學士,入參機務。兩典會闈,釐正文體,所得皆海內知名士,一時名公巨卿,出其門者甚眾。尋加太子太保,累疏乞休,遂致仕歸。

抅圃於東郊,自號歸德老農。與故人野老,賞花賦詩,終日酣飲,不問世事,未幾卒。訃聞,中朝震悼,予恤優厚,贈少保,諡"文康",有傳。

參考資料

  1.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史館傳稿 ,5912號
  2. 明實錄附錄 ,49卷
  3.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桉 ,089251號
  4. 清史列傳 ,78卷 ,47
  5. 清史列傳 ,78卷 ,48
  6. 清史列傳 ,78卷 ,48
  7. 《清史稿 卷二百三十八 列傳二十五 》載:三年,擢國史院大學士。五年,遭母喪,請終制,命如常入直,私居持服。六年,假歸葬親。尋加太子太保。七年,還朝。時議用明例,遺御史巡方,權力持以為不可。八年,條陳時政,又言宜復設巡按。給事中陳調元、王廷諫等劾權前後持兩端,且追劾其母喪未除,入闈主試,下部議,權老病宜罷歸,遂命致仕。九年,卒。部議權被論致仕,祭葬宜殺禮。上以權誅自成黨有功,賜祭葬如例,贈少保兼太子太保,諡文康。子犖,自有傳。
  8. 碑傳集 ,1冊7卷 ,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