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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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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監察委員會威海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機構, 由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負責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8日,威海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並召開全體幹部會議。

現任威海市委委員、常委、市紀委書記:楊旭東。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1]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人事任免

威海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接受傅遜辭去威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的請求,報威海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威海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任命:任敬喜為威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威海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任敬喜為威海市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

2022年1月18日,威海市紀委監委召開全體幹部會議,省委決定:楊旭東同志任威海市委委員、常委、市紀委書記,提名為市監委主任候選人;任敬喜同志不再擔任威海市委常委、委員、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職務。

機構設置

內設機構

威海市紀委監委機關共設16個職能室(部),分別是: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研究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掛國家公職人員違法違紀舉報中心牌子)、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七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掛政策法規室牌子)、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巡察機構

威海市紀委監察委設立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正處級規格,列入市委工作部門序列,設在市紀委。設立市委巡察組5個。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2]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監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現任領導

主任

空缺

副主任

尹玉翠(女)、張利春

委員

孫洪毅、梁志傑、戴宗進。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