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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财政、单位国有资产[1]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拟定本区重大经济决策,拟定区与街镇、开发区分配政策。管理和监督由财政承担的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农业、社会保障及一般公共服务等支出;指导街镇财政业务工作。

(三)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汇编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区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支出标准、定额。负责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五)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制定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组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审核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结)、决算。

(九)负责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承担政府性债务规模管控、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十)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2]行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一)负责制定、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十二)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有关职责。

(十三)负责机关并指导街镇理论政策研究、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信息和咨询工作。(十四)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能转变。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构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牌子)处理机关日常政务;组织协调推动综合性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文电、机要、通讯、督办、保密、信访及档案管理工作;组织推动提案、建议、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改善营商环境等政务服务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卫生、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物资、房产、基建管理工作。拟订局机关信息化建设规划;拟定计算机网络及中心机房管理办法;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运行、信息化设备维护与保养;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统计;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及局内工作信息采编上报;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负责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负责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使用;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监督分管单位预算执行;负责捐款收入的收缴及管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算科负责拟订我区财政体制、预算管理、财政转移支付等制度;汇总编制全区年度预算,审核批复部门预算;指导街镇预算管理,汇总街镇财政总决算;负责预算公开工作;组织执行区人大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分析预测预算执行总体情况,审核办理预算调整变更、预备费支出,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等建议;负责与市财政、街镇和开发区年终结算工作;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负责与区人大财经委沟通联络工作;协调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参与研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待遇;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国库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金库管理、总预算会计等政策和制度,编制和批复区级及街镇决算;汇编全区决算;负责决算公开相关工作;推行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制度,落实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综合报告制度改革;承担财政资金调度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分析全区收支情况;负责管理财政专户;审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负责财政预算资金核算;研究制定公务卡改革相关制度,监督财政集中支付程序的规范性;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行政事业财务科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承担分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有关工作;组织监督分管单位预算执行;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管理相关领域专项资金;负责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企业财务科负责监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管区级储备粮轮换,按政策核拨粮食风险基金;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监督分管单位预算执行;会同国资委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及收缴工作;处理金融方面相关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基本建设财务科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拟订财政性建设支出制度;负责组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审核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决算;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农业财务科负责拟订支持我区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农业农村发展、扶贫助困等领域规划;承担农业农村、水务等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工作,管理相关领域专项资金;负责我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落实农村综合改革业务;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社会保障财务科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领域财政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人力资源、卫生健康、民政、退役军人等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工作;管理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会计科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各行政事业单位规范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代理记账工作;负责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负责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批复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的工作,实施财政内部监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政府采购科负责拟订政府采购管理执行制度;参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计划;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负责预算单位变更采购方式审批;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处理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指导政府采购中心业务工作;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人事监察科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对所属单位党建工作进行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人事管理、工资福利、人才建设、教育培训、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工作;推动局机关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执行纪检监察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出国(境)审批事项;负责党内法规建设和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债务科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编制政府性债务预算;监管政府性债务借贷使用及偿还情况;建立政府债项目储备库;负责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预警报告;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有关职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