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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原图链接来自 大兴安岭地区政府信息公开 的图片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的办事机构,挂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1]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组织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承担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督管理责任。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区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按权限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对国家基本药物质量进行监管。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行署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行署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地委、行署以及行署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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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宣传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