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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輪絕對多數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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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輪絕對多數制(Exhaustive ballot)是投票制度來選出一個優勝者。在多輪絕對多數制下,選民為他們選擇的候選人投一票。但是,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多數票的支持,則票數最少的候選人將被淘汰,並進行下一輪投票。這個過程會根據需要重複多次,直到一個候選人獲得多數票為止。[1]
優勢
是比較好地保證了當選人的民意基礎,使代表性的原則得到了更好的體現。但它的缺點也相當明顯,即,在絕對多數制的嚴格應用下,難以產生當選人,甚至有可能出現產生不了當選人的情況。
如果大多數選舉都得在多輪投票之後,才能勉強產生出過半數的當選人。那麼選舉就不是有效率的工作機制了,因為它太耗費人們的金錢、時間和精力。而相對多數制則能快捷地產生當選者,由於只要選票多於對手就能當選,所以只要一輪投票就可以完成選舉工作。但它的缺點是代表性比較差,至少理論上是這樣。
比如5個候選人競爭一個當選名額,如果大家的得票率都不相上下,那麼很可能得票不到25%的人就能當選,這樣它的代表性就差了一些。
當然,相對多數制的代表性並不總是這麼差。實際上,相對多數制有利於選票的集中,從而減少了許多自知份量較輕的候選人參選的積極性,因而真正會去參與席位角逐的一般是2到3名候選人。這樣,當選人的得票率就不會像前述的理論例子那麼低了。
幾乎無法在各國的重大選舉里找到實例,原因就在於選舉超過一定規模以後,要產生獲得絕對多數票的候選人,其成本太高。因此,一般是在絕對多數制之後輔之以相對多數制。即,如果第一輪投票時,沒有候選人得票超過50%,則舉行第二輪選舉;在第二輪投票時,以得票相對多者當選,而不考慮所得選票是否超過總票數的半數。實際上,這第二輪表決就是由絕對多數制改成了相對多數制。例如,我們較熟悉的現在的俄國總統選舉,採用的就是第一輪以絕對多數制計票、第二輪以相對多數制計票的二輪選舉制。
問題
在討論絕對多數制時,總是遇到總票數的問題。總票數有多種演算法,一種是以實際參加投票的選民人數計為總票數;一種是以選區內登記的選民數計為總票數;還有一種是以選區內有選舉權的選民人數計為總票數。通常將有選舉權的選民自動計算為登記的選民,所以第二種與第三種演算法在我國往往沒有區別。在實踐中,第一種總票數演算法占主導地位,後兩種演算法較少使用。
1998年底四川省遂寧市中區步雲鄉的鄉長選舉就是在第三種總票數演算法基礎上的絕對多數制。即得票超過該鄉有選舉權選民總數的半數的候選人始得當選鄉長。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的村委會成員產生辦法的選舉制度,實際上是在第一種總票數演算法基礎上的絕對多數制。
但是,隨著鄉鎮選舉的開展,絕對多數制將面臨嚴峻的考驗。
- 選民人數擴大和選舉的地理範圍擴展以後,候選人難以近距離地接近大多數選民,也就難以動員對自己的絕對多數的支持。
- 社會的多元化大大發展,比如在普通的一個有3萬選民左右的鄉鎮舉行選舉,假設這個鄉鎮由15個村組成,每個村的選民平均為2千人,那麼很可能這幾個村多數選民支持的候選人始終得不到另外幾個村多數選民的支持,總之得不到1萬5千張或實際參加投票總人數的一半以上的選票。
這裡舉的還只是地理上的選民分化,事實上,一個鄉鎮的選民還在職業、經濟狀況、對外交往、興趣愛好等方面有著很大的多樣性,使得候選人幾乎不可能得到全部選民或參加投票選民的絕對多數票。因此,為了保證未來選舉的順利開展,應該在將來的鄉鎮一級選舉中考慮實施相對多數制。
總票數的演算法方面,目前村委會選舉時的演算法比步雲鄉鄉長選舉時的演算法更有效一些。因為並不是所有有選舉權的人都有可能參加投票。比如步雲鄉鄉長選舉時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況,全鄉8千多人中有2千人左右在外地打工,要這部分人回鄉參加投票是不可能的。有效的民主選舉也不要求所有有選舉權的人都參加投票,允許一部分人因為各種原因不參加投票本身就是符合民主精神的。不能允許大多數有選舉權的人未參加投票的選舉成為合法選舉,那是直接違背民主精神的。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的投票,選舉有效”,這是一條很科學的標準,未來在組織鄉鎮選舉時,應當採用這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