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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英语:Monopoly),或称卖者垄断、独卖、独占,一般指在生产和资本高度集中的基础上,由一个或少数几个大企业联合起来对相应部门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控制

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不能同时调节)。垄断能够借由在法律上独享的特权、对供应来源的控制、或是企业间的联手或协力行为来达成。

中国自古称垄断为“榷”[1]。古代中国的长期属于官营之垄断事业,因有暴利之故,国家一旦出现了财政危机,为贴补国用不足,必然实行禁榷制度。

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厂商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无线电视的配音业)。

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public franchise)。

此外也有由政府自行垄断,称为专卖。

常见的垄断组织

垄断组织较为发达的形式是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和康采恩等[2]。各种垄断组织包含着不同的内容,反映着不同的垄断程度。

卡特尔

卡特尔是生产同类产品的大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在商品的产量、销售市场和价格等方面签订协定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联合。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在生产上、销售上和法律上仍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它们只是按规定的价格、产量和市场范围进行生产和销售。

辛迪加

辛迪加是同一部门的大企业为了统一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建立的垄断联合。参加辛迪加的成员在生产上仍然保持独立性,但是在商业上已经丧失了独立性,原料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都由辛迪加总办事处统一办理,然后按照协议规定的份额在各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托拉斯

托拉斯是生产同类产品或是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若干大企业的垄断联合。托拉斯本身是一个独立的企业组织。参加托拉斯的企业,完全丧失了生产上和销售上的独立性,变成按股份获取股息和红利的股东。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托拉斯统一管理。

康采恩

康采恩是同一财团控制下的不同经济部门的大垄断企业的联合体。参加康采恩的企业,虽然保留着形式上的独立,而实际上却受占统治地位的核心企业,包括大银行和大工业企业的控制。核心企业通过购买股票、参加董事会以及财务上的其他联系,把各成员企业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危害与反垄断

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但垄断的出现恰恰会破坏竞争机制,进而影响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技术革新和经营者组织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或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因此,各国均设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3],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规制垄断行为,所涉及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性垄断。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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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垄断组织
2018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