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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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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土司制度

初置: 元朝

封授地区: 西北、西南地区

封授人: 少数民族部族头目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称“土官”,是由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点,即世袭的政治统治权,辖区土地的世袭所有权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的世袭统治权。[1]

基本介绍

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策略与民族政策的重要体现。土司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历史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更清晰地勾勒出王朝国家对地域民族社会的统治与治理,可以更具体地探寻土司制度下的民族社会发展和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现阶段,“土司学”是土司制度研究一个很好的切入点,推动“土司学”的学科体系建设与发展意义重大。考虑到土司制度施行范围极广,不同地域民族交叉,如何更好地整合土司制度研究队伍,使土司制度研究作为一个更强大的整体进入学术的发展大道,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笔者拟通过“土司文化圈”这一议题为突破口,对“土司学”的发展与学科整合问题作些许论述,不揣仄陋,一陈浅见,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特征与意义

“土司文化圈”的形成,既有王朝国家的制度层面推动,更有地方社会的地域性与民族性因素使然。一方面,国家推行土司制度,将土司纳入职官体系,土司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另一方面,不同土司所承载的民族文化与所处的地域环境,决定了大大小小的“土司文化圈”,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同时,国家与土司、土司与州县、卫所、土司与土司之间的复杂互动,使得“土司文化圈”形成了一个横纵向相互交织的文化网络结构。初步来看,笔者拟通过地域、民族、经济文化类型来划分“土司文化圈”的内在结构。

土司制度施行范围较广,但主要以南方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主,至明清时期延伸到西北地区。西北土司制度在清代进一步确立,并较之元、明时期有所扩大。以清代为例,西北地区土司主要分布在青海、甘肃等地,如河州卫土指挥韩氏、泯州卫土指挥马氏、庄浪卫土指挥鲁氏、西宁卫土指挥祁氏,以及众多土千户、土百户等,这一区域的土司构成西北土司文化圈;西南土司制度施行时间长,土司分布众多,为方便行文论述,本文将西藏与四川、云南、贵州纳入到西南土司文化圈。这一区域的土司主要有上纳夺安抚司、明正土司、德格土司、马湖土府、酉阳土司、播州土司、楚雄土府、丽江土司、水西土司、思州、思南土司,以及众多土指挥、土千总、土知州乃至各类土吏。这一区域的土司构成西南土司文化圈;南方地区的土司主要分布在湖北、湖南、广西及广东、海南部分等地区,如容美土司、唐崖土司、永顺土司、保靖土司、桑植土司、泗城土府、镇安土府、思恩土府,以及土千户、土知州、土知县乃至各类土吏等。这一区域的土司构成南方土司文化圈。

从西南到西北,土司制度所表现的不仅仅只是地域上的差别,在这样一个大的“土司文化圈”内,分布着承载不同民族文化的民族,不同民族的饮食习惯、宗教信仰、民族语言、民族服饰、生活习俗等呈现出了不同的文化圈。彝族土司,区域分布极广,云贵川皆有之,势力极盛。明代水西土司、乌蒙土司、乌撒土司是西南实力强大的土司,时常左右地方社会政局甚至动摇国家统治秩序,如明末的奢安之乱即是明证;壮族土司,大如泗城土府、镇安土府、思恩土府土司,小如忻城莫氏土司、江州黄氏土司、恩城赵氏土司等,主要分布于广西;土家族土司,主要分布在湘鄂川(渝)黔地区,清代有永顺土司、保靖土司、桑植土司、容美土司、酉阳土司、石柱土司六大宣慰司;藏族土司主要分布在青海、四川、西藏等地区,比较著名的如瞻对土司、明正土司、德格土司等;傣族土司,如芒市放氏土司、陇川多氏土司、瑞丽罕氏土司、车里宣慰刀氏等。由于历史原因,傣族土司分布体现出跨区域跨国度的特点;纳西族土司以丽江木氏土司最为著名。明代时,丽江土司为明朝所倚重,木氏也因汉文化程度较高而著称于世。还有其他各族土司等。各民族所呈现出来的“土司文化圈”在民族性与地域性的两重特性中交叉穿梭,彼此之间的“边界”互相交织。

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生产方式与经济方式不同,对应的经济文化类型就会有所不同。将“土司文化圈”按经济文化类型划分,可分为畜牧型土司文化圈、农耕型土司文化圈和畜牧农耕型土司文化圈。畜牧型土司文化圈,经济方式是以畜牧为主,主要分布于西北青海、甘肃一带;农耕型土司文化圈,经济方式是农耕经济,古代甚至近代以来西南山地游耕亦是一大特色,属于农耕型经济文化类型的土司分布范围较广,西南、南方众多土司皆属这一经济文化类型;畜牧农耕型土司文化圈,经济方式是以畜牧与农混合型的经济方式,以藏族土司最为典型,云南地区亦有分布。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土司文化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结构维度上,从横向层面来看,地域、民族、经济文化类型是构成土司制度的内在差异的重要方面,形成了“土司文化圈”结构与范围;从纵向层面来看,王朝国家意义上的土司制度与地方社会意义上的土司制度既有吻合之处,体现了制度文化发展过程中“大传统”与“小传统”的相互渗透和交融,亦有土司制度在王朝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纵向的差异性,中央王朝与土司之间有着不同的政治意图与利益取向决定了二者之间对土司制度的理解与实践会有所不同。时间维度上,从历时性的角度来看,承载在不同地域、民族、经济文化类型的“土司文化圈”,其形成过程并非一成不变,稳定、反复、渐进、急促或皆有之,过程不一,结果亦有所不同;从共同性的角度来看,土司制度渊源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唐宋进一步发展,正式形成于元代,明代进一步完备,衰亡延续于清代,直至残存的土司最终于新中国成立时期彻底消失于历史舞台。制度与文化是紧密相连的,一项制度的长久推行深刻影响着文化的走向。元明时期,是土司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样也是“土司文化圈”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而清朝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废除了大量土司,虽然保留了一部分土司,但从制度层面意义上的土司制度已经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制度层面意义上“土司文化圈”亦是如此。总之,“土司文化圈”是联结不同土司区、包含不同地域、民族、经济文化类型的内在结构的文化结合体,它的性质和外延是以土司制度为基础的。

“土司文化圈”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圈,民族结构、民族个性、民族特征形成圈,更是民族发展、民族进步、民族团结的示范圈。“土司制度及其文化影响深远,这一重要的历史遗产应予以深入研究和总结。”土司制度历史是民族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司制度施行对少数民族社会文化的形成、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考察土司制度的意义从深层次上来讲,是把土司制度与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多元一体格局民族大融合的宏观叙事联系起来,把“土司文化圈”与“中华文化圈”联系起来,探寻作为中央王朝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王朝制度而存续长久的土司制度是如何在王朝国家的政治空间里运行,如何在区域社会中发展,又如何在改土归流之后继续成为民间叙事中的共享话语与营造地方文化的公共空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交融下的民族关系建构。土司制度施行范围极广,不同地域民族交叉,如何更好地整合土司制度研究队伍,使土司制度研究作为一个更强大的整体进入学术的发展大道,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构建联结全国不同土司区的“土司学”,乃至更大范围层面的“土司学”,确立它的学科规范与地位,“土司文化圈”或许是一个小小的突破口。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