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法 (中华民国)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图书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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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法》是一部中华民国法律。[1]
制定目的
王振鹄(民91)于《图书馆年鉴》中整理各国订定图书馆法之目的:
- 奠定图书馆事业设置与发展的法治基础,保障图书馆永续经营。
- 建立完善的图书馆体系及有效的管理机制。
- 保障民众知的权利,提供终身学习资源。
- 促进图书馆设立普遍化、组织网路化、管理科学化、作业自动化、服务全民化。
- 推广图书馆合作组织,谋资讯之共建共享。
- 确立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职责。
- 鼓励私人及法人团体兴建图书馆或赞助图书馆服务。
- 保障专业人员之任用。
制定历程
- 民国55年(1966年),中国图书馆学会(现为中华民国图书馆学会)年会中即提出相关概念。
- 民国72年7月(1983年),行政院修订《加强文化及育乐活动方案》,明订《图书馆法》的制定为重要措施之一。
- 民国76年(1987年),国立中央图书馆与中国图书馆学会办理《图书馆法》制法相关事务,提出16条草案条文,内容较趋向远景与理念。
- 民国78年(1989年),教育部成立“教育部图书馆事业委员会”。
- 民国80年(1991年),教育部图书馆事业委员会成员修改过去草案条文,提出5章33条的《图书馆法》草案,之后陆续经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相关机构修改与更正。
- 民国90年(2001年)1月17日,总统令公布《图书馆法》,全文20条。
- 民国104年(2015年)2月4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图书馆法》,全文19条。
条文内容
《图书馆法》确立各种类型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大专校院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专门图书馆)的设立宗旨与功能,以及明列所属机关。当中并指出由中央机关统一制定图书馆营运基准与技术规范,建立标准。此外,对图书馆服务层面、重视人员专业能力、促进馆际合作、建立辅导体系与评鉴制度、明文规定出版单位须呈缴出版品予国家图书馆与立法院图书馆,对图书资讯的典藏与传承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