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旅游卡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国民旅游卡 |
---|
|
国民旅游卡,简称国旅卡,实质上又被称加班费卡(被限制用途的加班费[1]),首创于2003年,为台湾独特且涉及层面广泛复杂的信用卡种类、发行制度、政府公务员休假措施、公务员薪给发放及政府补助财政制度。其法源依据为中华民国行政院订定发布的《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休假改进措施》,以公务人员14天的不休假加班费来补助观光产业。
介绍
虽然国民旅游卡政策实施后,公务员加班费不只实质减少、还被限制使用用途,但因为政策以“补助”为名,使许多民众误以为国旅卡是公务员福利,且当年度不使用还会清算归零,所以许多公务员呼吁废除[2],应回归跟《劳动基准法》一般的不休假加班费,才不会限缩加班费用途,可像薪水一般正常使用。但政府为避免增加国家财政支出而不愿废止。
国民旅游卡本身除了正面标示为国民旅游卡及Taiwan图像文字标志外,与其他信用卡大致相同。不过,国民旅游卡申请持用者通常为公务人员,使用目的都是为了方便向其服务机关申请“强制休假”后的旅游花费补助,这项补助称为“国民旅游补助费”。每年持用相关国民旅游卡及适用该补助制度的人员包含了全中华民国(台湾)政府的公务员、工友及公立学校的校长、专任教师兼主任、专任教师兼组长、职员,人数约48万名,而消费金额与政府补助金额约每年新台币76亿元;若包含其他相关花费,国民旅游卡可创造高达一年新台币100亿元以上的周边消费。
休假
以中华民国公务员为主要发行对象的国民旅游卡,其核发、使用、信用额度计算均与一般信用卡相同。虽某程度上可视为公务卡,但是性质极不相同。国民旅游卡的发行主要目的为便于公务人员向政府申请强制休假后的旅游花费补助,而此间强制休假与补助措施,与1947年颁布且多次修改的《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相关。
根据《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内文所示,中华民国公务人员只要连续服务一段时间后,即可获得除了周六、周日与国定假日之外,一年7日至30日的不扣薪休假。其中,区分是服务满1年者为7日,满3年为14日,满6年为21日,满9年为28日,满14年以上则为30日。此公务员的不扣薪的休假规则,一般认为优于现行《劳动基准法》的请假规则。另外,初始订定的该请假规则也比照《劳基法》,若符合休假资格的公务员因故未将应休假的天数休毕,于次年年初,所属单位需以“日薪”乘以“未休毕天数”的金额,于原有薪给外再发给予相关公务人员,称为“不休假加班费”。举例,若某公务员服务年满廿年,日薪折算为每日2,000元新台币(约63美元),应休天数为30日/年,但年度因故只休假10日,未休毕假日为20日。依此例,政府需于次年年初发给该公务员约新台币40,000元(2,000日薪*20天数)的不休假加班费。
1998年3月26日,为了鼓励公务人员休假与节省公库支出,考试院与行政院令,修正发布《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3条:除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外,公务员每年至少应休假14日,未达休假14日资格者应全部休毕,此制度则简称为“强制休假”。为了避免相关公务员反弹与“变相减薪”之嫌,该修正同时,行政院并以行政命令方式规定,强制休假制度实施后,强制休假部份改为休假补助,强制休假以外的休假改以不休假加班费或超过14日之休假补助,也就是原本加班费2,000元左右变成只能领1,143元(打55折左右,约等同107年最低基本工资日薪1,120元,将低于108年最低基本工资1,200元)。
发行
2000年,陈水扁政府执政后,将14日强制休假的不休假加班费改为补助名义发给,并以新台币16000元定额取代原有14日日薪金额(未具休假14日资格者,其全年最高补助总额按所具休假日数依比例核发,以每日新台币1,143元计算),除此,并以新台币日薪600元补助于强制休假外的休假日数。比如,若具有30日休假资格的中华民国公务员,若该年度强制休假14日,一般休假10日,未休毕天数为6日,则除了获得16,000元的强制休假补助外,还可获得一般休假补助费新台币6,000元(一般休假日数×新台币600元定额)与其馀6日日薪的不休假加班费。2001年-2002年,则又将强制休假补助以发票金额实报实销。
2003年,中华民国公务人员强制休假补助再度改以持用国民旅游卡消费方式报销。推行其目的在于鼓励台湾公务人员利用休假及信用卡消费从事于中华民国境内跨县市的国内旅游,也促进台湾观光事业与经济景气复苏。而该变革的主要原理,是将本有的补助,结合信用卡的额度与消费方式来取代。另外,除一般休假的600元补助或强制休假以外,未休毕天数的“不休假加班费”薪给制度则维持不变。
政府为了因应节省加班费,强制把14天的不休假加班费设定上限最多为16,000元,换算为每日1,143元(约等同107年最低基本工资时薪140*8=1,120元),只要再少23元就跌破最低基本工资(108年将低于最低基本工资150*8=1,200元),并限定消费用途一定得使用在观光旅游或是国旅卡商店,等于同时限制加班费的上限以及使用方式,让其采5~6折计算,并限制去特定的店家跟旅游业消费,以此节约经费跟促进观光。
使用方法
《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休假改进措施》规定,国民旅游卡持卡台湾公务人员在应休毕日数(依年资累计,最高为14日)内,须于周一至周五休假期间,以国民旅游卡前往服务机关所在地以外之其他直辖市或县市,“异地隔夜”且在“国民旅游卡特约商店”刷卡消费,并采“实报实销”方式,始得按消费之金额,核实补助,全年最高以补助新台币16,000元为限(应休毕日数×1,143元);未以上述方式消费或持用国民旅游卡方式刷卡消费者,不予补助。也就是,公务人员使用国民旅游卡须兼具上述“休假”、“异地”、“隔夜”及“以国民旅游卡在特约商店消费”等要件规定,消费交易始得请领强制休假补助费。
自民国97年起,取消上述“异地”、“隔夜”之限制,改为休假当日至特约商店消费即可请领休假补助费,并将原消费金额乘以1.25倍之补助方式改为除旅行业、旅宿业、观光休闲业三类特约店可请领消费金额之2倍补助以外,其馀类别之特约店以消费金额实报实销。而自原异地隔夜之限制取消后,为配合于连续假期(周六至周日、年假等国定假日)之消费,改为需于国定假日前或后一日申请休假,并于休假当日有至少一笔旅行业、旅宿业、观光休闲业(三者择一)之特约店消费,方得并计假日于特约店消费之金额请领补助。唯该制度实行后,多数公务人员为能于年假期间消费使用国民旅游卡,被迫于年假前后一日申请休假后至较便宜之旅行业、旅宿业、观光休闲业三类特约店消费(如至各大饭店附设之面包店、餐厅买一份最便宜的面包、吃一客最便宜的简餐,因饭店系属旅宿业,即可符合上述条件于年假时期使用国民旅游卡。)造成新闻媒体报导“公务员过年前排队至各大饭店享受奢侈品,不知民间疾苦”等负面评价。其中,可供公务员购物并申请补助的观光地区国民旅游卡商店,以2005年度为例,约有19,300家。
发卡银行
金额
约为新台币76亿元。
主要的注意事项
补助使用范围
以在国民旅游卡特约商店之刷卡消费为限。
缴费
公务人员当月持卡消费帐单款项,帐款纳与帐单款项,权利义务与一般信用卡相同。
各机关与发卡银行核对
由“公务人员强制休假补助费检核系统”负责。
补助程序
消费、检核、疑义处理、休假补助费拨付。
参考文献
- ↑ 陈熙文. 国旅卡白话文 不就是拿我加班费...当观光提款机 刷得心酸. 联合新闻网. 2018-06-23 [2018-06-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03).
- ↑ 林于凯. 废除国民旅游卡吧,别再把公务员当提款机!. 苹果即时 (台湾苹果日报). 2018-06-23 [2018-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