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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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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國安基金委員會)是中華民國維持金融市場穩定的專責機構,為行政院直屬的專責單位。[1]
歷史
為因應國內、外重大事件,以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行政院於2000年5月18日的第2682次行政院會議上決議制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2]。
組織
- 委員會:由十一人至十三名委員組成,由行政院副院長、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勞動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兼任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薦的學者、專家遴選聘任之。
- 主任委員: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 執行秘書:行政院副院長派任,視業務情形聘用一人至五人
- 主任委員: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之任務係在國內、外發生重大事件或國際資金大幅移動,並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在符合條例規範下,視市場情況進行安定操作,以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俾確保民眾對資本市場之信心[3]
資金來源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台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台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台幣三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參考文獻
- ↑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2014-1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23).
- ↑ 新聞與公告 > 行政院會議 > 行政院第二六八二次院會決議. [2015-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4).
- ↑ 關於國安基金之任務?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