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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收入再分配是国民收入继初次分配之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分配,是指国家的各级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主要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民收入必须要进行再分配。国民收入再分配,主要通过国家预算银行信贷劳务费用价格变动等途径来进行。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来看,再分配的机制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过程

征收个税、价格变动、财政转移等多项措施纷纷出台,国民收入再分配战略的具体措施在中国得到了启动,以抑制贫富差距过大带来的种种矛盾。 一般认为,在国民收入两个分配层次中,初次分配倾向于效率,收入分配差别既是市场效率的源泉和动力,也是市场效率的结果。但收入分配差别过大,有悖社会公平,损害市场效率。因此,政府应在经济活动之外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进行有效调节。 中国政府正改变过去的发展战略,抛弃将更多财政收入进行工业投资的做法,调节收入再分配。温家宝总理表示,要充分发挥财政调节的杠杆作用,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平正义。此次再分配主要目标倾向广大农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增加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加大农资综合直补力度等。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则表示,2007年中央政府建设投资用于直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投入、用于支持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用于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均要高于2008年。国土资源局将中央和地方土地收益直接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资金数量将超过1000亿元。 此外,政府正在建立完善的反洗钱体制,征收消费税、财产税等建议已经摆上议程。而广受瞩目的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居民申报个税的政策。但该政策也引起一些不满,其中代表性的社会情绪是:个税政策的主要目标仍然是“高级打工者”,而行政系统存在一些官员的腐败和灰色收入,因此还需要有效地防治腐败,以政府为表率建立信用系统。所以在征收个税的同时,政府必须考虑建立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并予以公开,配合银行业实名制等措施,接受公众监督。 其次,政府在财政转移的过程中,应该公开资金流向,避免“雁过拔毛”。过去的经验表明,不管是扶贫、救灾款项,还是支农款、重大项目、科技基金以及社保基金等,都曾遭遇截留、挪用等问题,“小金库”屡禁不止。比如,对农民种粮的直补,到农民手里不再是“直补”,而是种子公司、农资公司垄断性的将直补换成自己经营的种子、化肥送给农民。只有将财政转移的政策、款项、额度等公开化,才能避免资金不会遭受截流挪用。再分配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公正,只有公开、透明,才能确保再分配过程受到控制,追求公正的目标才可能实现。 价格变动也是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和各阶层居民之间分配的方式。例如,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降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就会增加农民收入。但是,中国各种要素价格以及公共服务价格都在不断提高,与之相应的,政府对教育、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资源领域实行不对称的市场化,即市场化只限于需求方面,而供给方面仍是垄断经营,加上缺乏相应的市场监管机制,大大增加了城镇低收入居民的生活成本。如果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打破垄断,“价格变动”将使再分配成为“逆调节”,强化垄断部门利益。[1]

原因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民收入之所以必须进行再分配,有下列原因: 第一,满足非物质生产部门发展的需要。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获得了原始收入,而非物质生产部门要获得收入,必须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解决。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把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一部分原始收入,转给不创造国民收入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形成“派生收入”,以满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国家行政和国防安全等部门发展的需要和支付这些部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加强重点建设和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的需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的发展往往是不平衡的,它们的发展速度、生产增长规模、技术结构等互不相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某些比例不协调现象和薄弱环节。同时,各物质生产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得到的收入份额,往往同它们各自的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不相一致。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从宏观调控的全局出发,有计划地将国家集中的纯收入,通过再分配,在不同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调节使用,以加强重点建设,克服薄弱环节,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 第三,建立社会保证基金的需要。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证基金,以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基金,除企业、个人负担外,有一部分也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会保证基金来解决。这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建立社会后备基金的需要。为了应付各种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等,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会后备基金,来满足这些临时性的应急需要。[2]

途径

国民收入再分配,主要通过下列途径来进行:

国家预算 国家预算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途径,首先把各个部门上缴的税金集中起来,形成国家预算收入,然后通过预算支出形式,用于经济建设、文教卫生、国防建设、福利设施、行政管理等各方面。

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条件下,把社会闲置的资金和货币集中起来,然后向单位、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这就改变了资金使用的主体、使用的方向、使用的时间,从而对国民收入进行了再分配;同时,通过差别利率,信贷机构获得了利润,可用于充实信贷资金、提留信贷企业基金、支付职工工资。存款者和贷款者的收入也由于差别利率得到调整,使一部分国民收入在工商企业、职工、居民之间进行了再分配。

劳务费用 在社会主义分工体系中,有一部分劳动者用自己提供的劳务,来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享受各种劳务的劳动者,用自己的收入支付各种劳务费用。提供劳务活动的单位,在得到劳务费用后,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支付管理费用、提留基金和上缴国家税金。因而,通过劳务费用的支付,一部分国民收入实现了再分配。

价格变动 价格变动不能增加或减少国民收入总量,但会改变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阶层居民之间的分配。价格的调整和市场价格的变化,影响着交换双方的实际收入,引起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消费品销售价格提高,就会使居民的实际收入减少;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就会引起国民收入在各工业部门之间的转移等等。由此,国民收入在国家、部门、企业、职工、农民之间实现了再分配。

调整

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来看,再分配的机制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问题是,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国家所得的比重过低等,因此,必须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这是保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国民收入再分配和最终分配环节上,要通过深化和完善财税劳动、人事、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并适应所有制结构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建立稳固、平衡的国家财政。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