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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收入再分配是國民收入繼初次分配之後在整個社會範圍內進行的分配,是指國家的各級政府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主要通過稅收和財政支出的形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過程。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國民收入必須要進行再分配。國民收入再分配,主要通過國家預算銀行信貸勞務費用價格變動等途徑來進行。從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來看,再分配的機制也需要進一步規範和完善。

過程

徵收個稅、價格變動、財政轉移等多項措施紛紛出台,國民收入再分配戰略的具體措施在中國得到了啟動,以抑制貧富差距過大帶來的種種矛盾。 一般認為,在國民收入兩個分配層次中,初次分配傾向於效率,收入分配差別既是市場效率的源泉和動力,也是市場效率的結果。但收入分配差別過大,有悖社會公平,損害市場效率。因此,政府應在經濟活動之外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進行有效調節。 中國政府正改變過去的發展戰略,拋棄將更多財政收入進行工業投資的做法,調節收入再分配。溫家寶總理表示,要充分發揮財政調節的槓桿作用,加強公共服務,實現公平正義。此次再分配主要目標傾向廣大農民,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同時增加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加大農資綜合直補力度等。國家發改委主任馬凱則表示,2007年中央政府建設投資用於直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的投入、用於支持基礎教育和公共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的投入、用於西部大開發的投入均要高於2008年。國土資源局將中央和地方土地收益直接用於支持農業發展的資金數量將超過1000億元。 此外,政府正在建立完善的反洗錢體制,徵收消費稅、財產稅等建議已經擺上議程。而廣受矚目的是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居民申報個稅的政策。但該政策也引起一些不滿,其中代表性的社會情緒是:個稅政策的主要目標仍然是「高級打工者」,而行政系統存在一些官員的腐敗和灰色收入,因此還需要有效地防治腐敗,以政府為表率建立信用系統。所以在徵收個稅的同時,政府必須考慮建立官員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並予以公開,配合銀行業實名制等措施,接受公眾監督。 其次,政府在財政轉移的過程中,應該公開資金流向,避免「雁過拔毛」。過去的經驗表明,不管是扶貧、救災款項,還是支農款、重大項目、科技基金以及社保基金等,都曾遭遇截留、挪用等問題,「小金庫」屢禁不止。比如,對農民種糧的直補,到農民手裡不再是「直補」,而是種子公司、農資公司壟斷性的將直補換成自己經營的種子、化肥送給農民。只有將財政轉移的政策、款項、額度等公開化,才能避免資金不會遭受截流挪用。再分配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公正,只有公開、透明,才能確保再分配過程受到控制,追求公正的目標才可能實現。 價格變動也是改變國民收入在各部門和各階層居民之間分配的方式。例如,提高農副產品收購價格和降低農用生產資料價格,就會增加農民收入。但是,中國各種要素價格以及公共服務價格都在不斷提高,與之相應的,政府對教育、公共衛生等公共服務領域以及資源領域實行不對稱的市場化,即市場化只限於需求方面,而供給方面仍是壟斷經營,加上缺乏相應的市場監管機制,大大增加了城鎮低收入居民的生活成本。如果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以及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打破壟斷,「價格變動」將使再分配成為「逆調節」,強化壟斷部門利益。[1]

原因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國民收入之所以必須進行再分配,有下列原因: 第一,滿足非物質生產部門發展的需要。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過程中,只有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者獲得了原始收入,而非物質生產部門要獲得收入,必須通過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解決。通過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把物質生產部門創造的一部分原始收入,轉給不創造國民收入的非物質生產部門,形成「派生收入」,以滿足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國家行政和國防安全等部門發展的需要和支付這些部門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加強重點建設和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協調發展的需要。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地區、各企業的發展往往是不平衡的,它們的發展速度、生產增長規模、技術結構等互不相同,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某些比例不協調現象和薄弱環節。同時,各物質生產部門、各地區、各企業從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得到的收入份額,往往同它們各自的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不相一致。因此,社會主義國家必須從宏觀調控的全局出發,有計劃地將國家集中的純收入,通過再分配,在不同部門、地區和企業之間調節使用,以加強重點建設,克服薄弱環節,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協調發展。 第三,建立社會保證基金的需要。勞動者的養老、醫療、失業等保證基金,以及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基金,除企業、個人負擔外,有一部分也需要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會保證基金來解決。這是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四,建立社會後備基金的需要。為了應付各種突發事故和自然災害等,需要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會後備基金,來滿足這些臨時性的應急需要。[2]

途徑

國民收入再分配,主要通過下列途徑來進行:

國家預算 國家預算是國家制定的年度財政收支計劃。它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途徑,首先把各個部門上繳的稅金集中起來,形成國家預算收入,然後通過預算支出形式,用於經濟建設、文教衛生、國防建設、福利設施、行政管理等各方面。

銀行信貸 銀行信貸在不改變資金所有權的條件下,把社會閒置的資金和貨幣集中起來,然後向單位、企業或個人發放貸款。這就改變了資金使用的主體、使用的方向、使用的時間,從而對國民收入進行了再分配;同時,通過差別利率,信貸機構獲得了利潤,可用於充實信貸資金、提留信貸企業基金、支付職工工資。存款者和貸款者的收入也由於差別利率得到調整,使一部分國民收入在工商企業、職工、居民之間進行了再分配。

勞務費用 在社會主義分工體系中,有一部分勞動者用自己提供的勞務,來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享受各種勞務的勞動者,用自己的收入支付各種勞務費用。提供勞務活動的單位,在得到勞務費用後,用於支付職工工資、支付管理費用、提留基金和上繳國家稅金。因而,通過勞務費用的支付,一部分國民收入實現了再分配。

價格變動 價格變動不能增加或減少國民收入總量,但會改變國民收入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和各階層居民之間的分配。價格的調整和市場價格的變化,影響着交換雙方的實際收入,引起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消費品銷售價格提高,就會使居民的實際收入減少;工業生產資料價格變動,就會引起國民收入在各工業部門之間的轉移等等。由此,國民收入在國家、部門、企業、職工、農民之間實現了再分配。

調整

從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來看,再分配的機制也需要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問題是,國民收入分配過分向個人傾斜,國家所得的比重過低等,因此,必須集中財力,振興國家財政,這是保證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重要條件。在國民收入再分配和最終分配環節上,要通過深化和完善財稅勞動、人事、工資、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改革,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之間和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配關係,逐步提高財政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和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並適應所有制結構變化和政府職能轉變,調整財政收支結構,建立穩固、平衡的國家財政。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