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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最重要属性,是一个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自主权利。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本国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独立自主地决定、处理本国的内部和外部事务,其他国家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犯干涉

=权利介绍

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全体国民及其生活的地域一起形成国家,国家主权的根源存在于全体国民。所以国家主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完整性,保护全体国民的利益。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得行使非直接来自于国民授予的权力,更不可利用国家主权进行其他目的的交易。

管辖权

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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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

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1] 自卫权

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平等权

主权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战,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存在主权弱势,这其中的原因体现从国际体系结构、国际体系进程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内部体制等三个方面得到解释。面对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处于主权弱势的发展中国家最明智的选择应该是积极地参与全球化进程,争取在某种程度上改变国际体系结构的力量分布状况,使结构不再完全为大国所操纵,以此消除结构和进程对国家主权的压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主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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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

东欧巨变、苏联的解体标志着冷战的结束及国际格局的重大变化,作为国际法基石的国家主权原则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围绕国家主权的争论也再度兴起并且出现了许多诸如主权演变论、主权可分论、道德相互依存论、主权弱化论、主权让渡论、人权高于主权论等挑战国家主权的新思潮。这些新思潮的出现与我们所面临的国际格局与全球化这一背景是密不可分的。

不容否认,全球化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首要特点。全球化对传统意义的主权国家或国家主权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或冲击。 1.所谓"无边界经济",资本的流动无视边界的阻隔,从而冲淡了传统的领土主权,以领土主权为屏障维护单方面的经济利益已越来越困难;

2.互联网的发展使国家行使主权的能力受到制约,国家已不能以绝对的权威控制信息的传播,干预国际间的交流;

3.由于互相依赖关系的不断加强,许多共同问题的处理,如环境、疾病、恐怖活动等等,已不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不能由单个国家来承担,需要加大国际权威;

4.一国领土内的动乱往往影响到邻近国家,因而一国政府同人民的关系如何,能否维持法律和秩序,已不能只视为一国的内政,不容别国干涉。

在我们生活的时代,主权的壁垒既不能阻碍资本、劳动力、信息和思想的流动或传输,也不能有效抵御外来的伤害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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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观点

新主权论

在联合国内出现了要求重新定义主权的声音。1992年1月31日,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加利在安理会第一次首脑会议上作了题为《和平纲领》的报告,呼吁会员国特别是5个常任理事国重新定义主权,以便加强联合国进行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维持和平与冲突后缔造和平的能力,核心一点是:"绝对的、排他的、主权时代已经过去,它的理论从来就与实际情况不符"。

其后,新任秘书长安南也认为:"国家主权,就其根本意义而言,正在重新定义,特别是靠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力量。国家被普遍认为是服务于它们的人民的工具,而不是相反"

职能

基斯与谢尔顿两位教授认为,面对当今世界发生的巨大变化,产生于17世纪的传统国际法理论已显得相当落伍。这一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主权国家,即国家是独立的,自主的,国家主权非自行限制而不受约束;而这种自行约束仅仅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paotasuntservanda)原则通过履行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而实现。

传统的国际法是建立在单个国家的基础之上。由于当前的国际问题都超出单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因而不可能在这一层次上解决问题。……从现实出发,以整个国际社会作为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将人类共同利益置于单个国家利益之上。从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来理解国际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重新认识国家主权,即将国家置于系统之内予以考察,其权限应取决于它们所履行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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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观

前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韩金(LouisHenkin)教授认为主权是一个"坏字眼"(badword),因为在国内层面,主权被利用为"国家神话"(nationalmythologies),而在国际层面,主权是一个"标语"(catchword),一个"替代思考和明确定义的标语"。总之,他认为主权是一个过时(outofdate)的概念,应该抛弃。

WTO与美国

乌拉圭回合经过七年的谈判,于1994年落下帷幕。根据美国的法律,国会的最终批准是条约生效的必经程序,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提交国会批准之时,美国朝野就批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加入WTO是否会损害美国的主权展开了广泛的争论。

著名的GATT/WTO专家约翰H杰克逊教授在其《1994主权的大辩论》一文中对反对派的主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GATT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国一票的决策程序与争端解决程序。……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确立了两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结构:

(一)新的WTO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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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的DSU详细规定和控制DSP.主权国家不再可以阻挠争端报告的通过,显然这引起了主权的争议。

然而,关于主权的争论从未就此而终止,在乌拉圭回合协定实施后的几年的时间里,关于WTO对美国主权的影响的争论一直在继续。批评人士认为WTO的多数票的决策程序、贸易政策审查机构以及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会对美国主权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乌拉圭回合协定使得美国各州维持其不同的措施、法规和法律,DSB也会限制美国使用单边贸易制裁(比如美国贸易法第301节)执行其特定政策目标的能力。

在WTO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下败诉方没有否决权,这样会削弱了美国的主权。1999年在西雅图召开的世贸组织第三次部长会议失败后,关于WTO会削弱国家主权的言论有增无减。2000年4月,共和党议员/RonPaul认为"WTO是最偏离自由贸易的东西。

面对上述担心和疑虑,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于2000年6月向参议院金融委员会的贸易分会作了题为《美国在WTO争端解决体制中的利益与经历》的陈述。其中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尊重美国的主权问题,她认为"首先,争端解决体制完全尊重美国的主权。

专家小组没有权力命令美国或其他国家改变他们的法律,同样专家小组也没有权力对WTO的成员施加报复。如果专家小组发现一国没履行其义务,它所能做的是建议开始该国遵守其义务。那时由争端国去决定如何解决它们的分歧。被告国可以选择改变其政策;提供比如低关税的贸易"补偿";或不改变其措施,在此情形下投诉方可以通过暂停相当于其失去的贸易利益的贸易减让的方式进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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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为WTO会损害美国的国家主权的担忧中,最明显的当属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家主权的问题。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制度是自下而上而非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过程中,在关于建立何种类型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上,欧洲和美国出现了分歧,为改善争端解决程序,美国力主建立一个规则导向型的而欧洲却坚持仍然保留GATT的外交导向型的争端解决机制,然而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欧洲来了个180度的转弯,赞成建立一个较强硬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合适的案件中可以实行贸易制裁。

如果把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最终报告的实施解释为可选择的,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如果认为实施方享有按照报告的最终建议履行义务或进行赔偿或接受制裁这三种选择,那么由于贸易大国与贸易小国双方实力的不对等性,大国的可选择性明显优于小国、弱国,争端一方的弱小国家显然处于劣势,这样不仅会削弱争端解决程序的可信性,而且也会动摇世贸组织所倡导的规则的可预见性与确定性原则。然而对最终报告的实施诠释为可选择的,对美国这样的贸易大国来说是最合适不过了。

一方面,在面临不利的裁决时,可有选择的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减少条约对自己的拘束力,以达到维护其主权的目的。由此可见,美国作为推进全球化的主导力量,不仅没有弱化其主权的趋势反而对任何有损其主权的可能都谨小慎微,这显然与弱化国家主权的言辞相悖。

从表面看来,美国是一个民主言论自由的社会,然而细思之却发现作为后冷战时代的超级大国,在高喊让渡、定义主权或干脆抛弃主权的同时对自己的主权珍爱倍加,不惜以曲解争端解决机制为手段而不愿受自己已加入的条约的约束,正如一位欧洲国家的外交官所言:"大国高喊主权让渡,无非是把主权从一只手转到另一只手中;如果中小国家让出主权,则意味着两手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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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性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日益尖锐,能源问题、环境问题、资源短缺问题、粮食问题、债务问题、贸易保护主义问题、极地深海和太空开发中出现的问题、人口问题、难民问题、毒品问题、核扩散问题、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等等早已越出国界向各处扩散,并在不断地恶化,成为影响全球发展的重大问题。简言之,全球性问题就是世界文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带有全球普遍性的不良影响和结果,并危及世界文明本身未来发展的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全球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问题范围的全球性和解决这些问题努力的全球性。它们的解决已经不是一国或几国的能力所能为,必须依靠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相互协作、通力合作才能解决。如国家对疆域内的自然界及其资源有着当然的主权,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完全属于主权范围之内的事务,然而,环境污染的扩散性和跨疆域性则侵蚀了他国的环境;又如一些发达国家在保护本国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时,利用资金优势滥用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再如发达国家将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将污染物(工业垃圾、核废料)有偿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去掩埋,破坏这些国家的环境。这些全球性问题突破了主权国家疆界的限制,模糊了内外事务的界限。

从国家行使管理权力的角度看这必然会威胁到主权国家原有的统治能力。例如,为了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处理国际污染和温室效应问题,国家除了采取一些重要的自我约束行为(如限制汽车尾气的排放量、限制发展省时省力的但消耗能源和原材料及污染严重的行业等)外,还要对国际性资源进行某种集中掌握,这就使国家的资源主权受到限制。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全球性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可能会借解决问题为名行控制发展中国家之实,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本不应接受的解决方案,甚至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不正当地介入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规划,这当然更是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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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各国为了解决一些全球性问题寻求合作还成立了国际组织或建立了一些国际机制。而这些国际组织或国际机制的建立正是主权国家让渡部分国家主权的结果。他们一方面为各国的合作与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法、手段和组织保证,另一方面也为这些组织超越国家利益去从事超越国家界限的活动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可能。

此外,他们也可能被某些国际势力利用而对有关国家的主权造成侵犯。全球性问题的出现还促使人们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识当代世界,形成了一种超越民族国家、意识形态等界限,着眼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全球意识。这种全球意识也会对传统的国家意识及主权意识产生冲击。正如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所说:"……全球化过程撕裂了民族国家的边界线,削弱了民族国家的经济主权。"

理论

起源

研究主权国家的性质、特征、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理论。

该理论起源于16世纪法国思想家J.博丹创立的主权理论。 他认为主权是一国享有的、 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权力。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进一步指出:主权即权力的行使不受另外一种权力的限制,当一国不受任何别国控制而处理内部事务时就表现为主权。主权观念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奠定了理论基石。主权原则成为国际关系的根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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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①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属性,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神圣地位,具有排他性;②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③主权具有两重性:在国内有最高的对内主权,在国际上有独立的对外主权,二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④主权的内容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主和与别国的主权平等;⑤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也是国际关系唯一的行为主体。

该理论认为在国际社会中拥有主权的国家应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内外事务,决定内外政策,采取它认为合适的和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并实现既定的目标。

具有意义

现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是在中央集权制的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形成后才出现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世界上仅有50多个主权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很大发展,90年代初已达170多个。战后,西方学术界对于主权国家的地位、作用等意见不一。

一种意见如美国的H.J.摩根索和法国的R.阿隆等人认为主权是国家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基础,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唯一的主体,由于各国追求的利益和目标不同,导致国际冲突,因此主权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另一种意见如A.O.沃尔弗斯和S.霍夫曼等人认为主权国家不再是国际社会的唯一主体,而是基本主体之一,个人、利益集团、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等国际关系行为者的作用日趋重要,主权国家的作用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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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意见如美国学者K.华尔兹和I.克劳德等人强调由于70年代核武器、科技革命和相互依赖的发展,使得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在国际舞台上占支配地位达300多年的主权国家体系面临着新的挑战,国家主权将极大地削弱,逐步过渡为"世界政府"。

第一种意见在战后初期到60年代占统治地位;70年代后,第二种意见影响增强;第三种意见则带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支持者不多。此外,由于欧洲共同体等国际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认为传统的国家主权不可转让的特征正在逐渐发生变化。

侵蚀表现

表现介绍

当前,虽然有大量出现的行为主体,如国际组织、跨国公司日益发挥着作用,潜移默化地改变了传统国家的主权。但除了非国家行为体对国家主权的主体性侵蚀外,主权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世界经济、政治的实践中也受到了侵蚀。

如果说主体性侵蚀挑战了国家主权存在的价值,那世界经济与政治实践的侵蚀则最为直接、显著。现实中,对国家主权侵蚀最为严重的,并不是客观要求带来的超国界活动,而是那些借全球化之利,人为对国家主权施与的影响。具体说,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主权在政治经济实践中受到了以下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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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侵蚀

即对国家维护主权能力的侵蚀。这表现在主权国家政府在参与国际事务过程中,除少数大国外,大多数国家维护主权的能力都有所削弱,很难有足够的能力来处处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即使在本国的市场范围内,在国家间相互依存程度空前加深的情况下,国家也不太可能绝对保障自己在自然资源和经济政策等方面的绝对独立性。

至于人权等领域,也很难使自己免受别国的指责和干预,至多只能把这种指责和干预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且,由于联合国在主权问题上态度取向的微妙变化,小国和弱国要切实维护自己的主权,面临的困难将更大。

意志侵蚀

在实践中,经济全球化不止在能力方面侵蚀国家主权,更会逐渐弱化国家维护主权的意志。比如很多国家会首先考虑根本利益,然后才是考虑主权。就外部因素来看,强势国家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的主权国家,或用能力性侵蚀来损害别国人维护主权的意志。所以,虽然当前所有国家都坚称基本的独立地位,但越来越少的国家仍公开坚持自己在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传统绝对主权。②

结构侵蚀

所谓结构性侵蚀是指,由于在国际体系的政治经济结构中占据有利位置,力量强大的国家的国家利益具有对外扩张性,因而倾向于利用结构的力量奉行扩张性的对外政策,而对于弱小的国家来说,他们在国际上面临强大国家利用体系结构的力量向他们主权的挑战,使得他们处于国际体系政治、经济结构中的劣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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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结束以来,国际体系结构呈现一种美国独霸的单极结构。美国因其明显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在国际力量结构中处于明显的上风,形成了"一超多强"的金字塔式结构状态。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约和抗衡力量,处于金字塔顶端的美国可以肆意侵犯别国主权。

处于金字塔第二层的大多数西方强国本身也有着侵犯弱小国家主权的传统,它们不仅不能构成对美国的结构性制约,还常常与美国结合在一起,使处于金字塔结构低层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难以有效抵御对其主权的侵蚀和干涉。

进程侵蚀

所谓体系进程,主要体现为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及其所形成的国际制度。进程性侵蚀则主要表现为,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制度对国家主权形成的侵蚀。经济全球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的。制定全球化"游戏规则"的主要是发达国家。

这就使得权力结构中的不平等和等级的继续存在难以克服,同时也为新的不平等和等级的出现提供了基础(发达国家在全球体系中具有先发优势,这种优势是长期积累而成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先发优势除了体现在物质力量上,更体现为对正在形成的全球规则的主导作用上。

规则制度

现有的主要国际规则和国际制度,特别是经济方面的全球性组织,基本上都是在西方国家的主导下形成的,在内容和运作上暗含着对西方国家的倾斜,许多制度安排都未将发展中国家考虑进去。比如在世界贸易组织禁止出口补贴的原则下,对农产品的补贴却保持了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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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是由于美欧等发达国家是农产品主要出口国。在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下,发达国家对纺织品进口长期实行配额限制,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是纺织品的主要出口国。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导权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被排除在世界决策机制之外,发达国家在制定国际规则时,总是在竭尽全力维护自身的主权利益,而使发展中国家处于主权维护的不利地位。

我国主权=

钓鱼岛,亦称钓鱼台、钓鱼屿、钓鱼山,是中国东海钓鱼岛列岛的主岛,也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固有领土。位于北纬25°44.6′,东经123°28.4′,距浙江温州市约358千米、福建福州市约385千米、台湾基隆市约190千米,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4万平方公里。长约3641米,宽约1905米,面积约3.91平方千米,最高海拔约362米,地势北部较平坦,东南侧山岩陡峭,东侧岩礁颇似尖塔,中央山脉横贯东西。钓鱼岛盛产山茶、棕榈、仙人掌、海芙蓉等珍贵中药材,栖息着大批海鸟,有"花鸟岛"的美称

黄岩岛(曾用名:民主礁),是中国三沙市管辖中沙群岛中惟一露出水面的岛礁,位于北纬15°07′,东经117°51′,距中沙环礁约160海里。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原由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实施行政管辖,2012年设立三沙市后,归三沙市管辖。

中国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拥有充分法理依据:中国最早发现、命名黄岩岛,并将其列入中国版图,实施主权管辖;中国一直对黄岩岛进行长期开发和利用。黄岩岛以东是幽深的马尼拉海沟,这是中国中沙群岛与菲律宾群岛的自然地理分界。

黄岩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控制。2013年1月21日,菲律宾外交部长表示中国船只将永远停留在黄岩岛,中国无意从黄岩岛周边海域撤出船只,并且承认黄岩岛已经处于中国的有效控制之下,菲船已不能进驻。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