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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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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Causal relationship ),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缘之串联而引起的现象。[1]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因果关系 [2]
特点1 客观性
特点2 特定性
特点3 时间序列性
解释
一般意义
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简称先因后果)是因果联系的特点之一,可原因和结果必须同时具有必然的联系,即二者的关系属于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在此之后"不等于"由此之故"。
刑法中的意义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即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
6.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
7.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刑法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式
包括以下几种:
一因一果
这是最简单的因果关系形式。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司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一因多果
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形。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结果中,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对于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
多因一果
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多因多果
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其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集团犯罪中。
刑法中较难判定的几种因果关系的情形
假定的因果关系
即,虽然某一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危害后果仍会发生。如杀害一个已中毒的人,此时因果关系成立。
择一的因果关系
即,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发生,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发生竞合,发生了危害后果。如两人同时开枪射死被害人,此时因果关系成立。
重叠的因果关系
两个以上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发生竞合,发生了危害后果。如两人分别向被害人放入不足致死的毒药,可总剂量致使被害人死亡,此时因果关系成立。
介入其他因素的因果关系
"其他因素"包括自然因素、被害人因素和第三人因素。如果介入因素独立于犯罪行为,它是犯罪行为所没有预料到的,则不构成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并不独立于犯罪行为,是因犯罪行为而发生的(如为逃避追杀而落下悬崖),则因果关系成立。
社会学
因果关系:一种社会现象的变化引起了另一种社会现象的变化,表明这两种社会现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们常用不对称关系界定因果关系:导致、反之不然。
因果关系有三种主要类型:
第一种,单因果关系。
第二种,双因果关系。
第三种,多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