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建璠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吳建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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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26年 |
國籍 | 中國 |
職業 | 法學家 |
吳建璠(1926年-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法學家。湖南省常德縣(今常德市鼎城區)人,1926年5月生於常德。1949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分配到中央人民政府人民檢察署研究室工作。1951年赴蘇聯入喀山大學、莫斯科大學法律系。1957年學成歸國,歷任中國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室副主任、副所長,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主任、教授。他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委員、預委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理事、香港法律研究會副會長,第八屆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他是中國著名的法學家,參加了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長期從事法學理論和中國古代法制史的研究,取得了顯著成果。著有《清代律學及其終結》、《新中國法制建設》、《關於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幾個問題》等論著,參與編寫《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主編《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的《法制史分冊》,譯著有《國家與法的理論》等。 1997年5月6日,在-主持中共中央舉辦的第五次法制講座會上,他向包括5位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內的中央領導作了《「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的專題講座,在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前夕,重點論述了「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的4個重點問題,即:「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及其法律化;基本法是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法律基礎;實施香港基本法的若干問題;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講座從理論與實際的結合上作了詳盡而精當的法學闡述。-等中央領導認真聽取講座後,還就有關問題向他進行了諮詢。[1]
學術成就
著有《清代律學及其終結》、《新中國法制建設》、《關於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幾個問題》等論著,參與編寫《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主編《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的《法制史分冊》,譯著有《國家與法的理論》等。[2]
主要成就
1997年5月6日,在江澤民主持中共中央舉辦的第五次法制講座會上,他向包括5位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內的中央領導作了《「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的專題講座,在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前夕,重點論述了「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的4個重點問題,即:「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及其法律化;基本法是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法律基礎;實施香港基本法的若干問題;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講座從理論與實際的結合上作了詳盡而精當的法學闡述。江澤民等中央領導認真聽取講座後,還就有關問題向他進行了諮詢。[3]
逝世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終身教授、台港澳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原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第八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共產黨黨員吳建璠,因病醫治無效,於2004年7月8日在北京逝世,享年78歲。吳建璠先生是我國法學界德高望重的學者,他在中國法制史、香港基本法、刑事訴訟法研究方面建樹頗豐,並為香港、澳門的順利回歸作出了重要貢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