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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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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代付是中國科技名詞,屬於科技術語。

漢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1],直到現在我們仍在使用。其不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記錄者、傳承者。可以說,漢文字是中華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名詞解釋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代付的業務特點

1、同業代付業務需基於真實貿易背景,不得為委託方辦理無貿易背景的同業代付業務。

2、融資期限在1年(含)以內。同業代付業務限期最長不超過1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3、銀行代付資金相應款項直接支付給符合貿易合同約定用途的受益人賬戶,並不將資金拆給委託方後由委託方「自付」。

4、同業代付沒有全國統一的交易網絡,銀行與委託方可通過線下簽訂書面業務協議約定具體交易要素、權利和義務。

5、同業代付業務採取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計息方式,有利於委託方現金流管理與資金規劃。

同業代付的優勢

1、適用滿足進口商對低成本資金的需求。

2、同業代付的融資利率按照相關同業機構的利率報價執行。

同業代付的適用範圍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具體適用:

1、出口商希望獲得即期付款,但進口商及進口商銀行希望遠期付款並獲得資金融通。

2、我國資金成本高於出口方所在國家和地區。

同業代付的風險

同業代付的風險主要有兩方面:其一,對手銀行之間風險保障協議不健全,企業延遲還款或失去還款能力都可能形成委託壞賬;其二,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代付業務將造成資金流向難以監控,表外業務不利於監管。

同業代付的會計核算

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髮[2014]127號)第四條規定: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拆出資金(1302)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2、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3、企業拆出的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4、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按規定拆放給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貸款(1303)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具有貸款性質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以及墊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科目。

企業(保險)的保戶質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保戶質押貸款」科目。企業(典當)的質押貸款、抵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質押貸款」「1305抵押貸款」科目。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委託貸款」科目。

2、本科目可按貸款類別、客戶,分別按「本金」「利息調整」「已減值」等進行明細核算。

3、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有差額的,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餘額的,還應同時結轉。

(2)資產負債表日,確定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同時,應將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餘額轉入本科目(已減值),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將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

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準備餘額,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相關貸款餘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管理權限報經批准後作為呆賬予以轉銷,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管理權限報經批准後轉銷表外應收未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額。

已確認並轉銷的貸款以後又收回的,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餘額,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餘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按規定發放尚未收回貸款的攤余成本。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