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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考特訴山福特案
圖片來自zhihu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60|393|1857),全称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简称斯科特案(Dred Scott case),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57年判决的一个关于奴隶制的案件,该案的判决严重损害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威望,更成为南北战争的关键起因之一。

黑人奴隶德雷德·斯科特随主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和自由准州(Territory)威斯康星,并居住了两年,随后回到蓄奴州密苏里。主人死后,斯科特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自由,案件在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被驳回后,斯科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期间由于《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和“流血的堪萨斯”的影响,此案被广泛关注,当选总统詹姆斯·布坎南和后来的总统亚伯拉罕·林肯都在公众场合表示将等待并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经过两次法庭辩论,最终9位大法官以7:2的票数维持原判,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撰写了判决意见,长达55页,主要论述以下3点:

  1. 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国宪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斯科特无权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2. 斯科特不能因为到过所谓自由准州威斯康星就获得自由,因为在威斯康星准州排除奴隶制的是《密苏里妥协案》,而制定《密苏里妥协案》超出了国会的宪法权力。
  3. 斯科特不能因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就获得自由,因为他一旦回到密苏里州,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苏里法律支配。

虽然案件的名称是“Dred Scott v. Sandford”,但被告人实际为“Sanford”。这仅是一个文员的拼写错误,但法院没有纠正。 南北战争后《美国宪法[1] 》增加了《第十三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从而废除了美国的奴隶制,并规定非裔美国人具有平等公民权。

斯科特家的经历

斯科特出生于1799年的弗吉尼亚州,出生时的身份是黑人奴隶。1830年,他被原主人布洛带到密苏里州。1833年,在圣路易斯市,斯科特被卖给他的新主人——美国随军医生约翰·埃默森。

从1834年到1836年4月或5月的两年间,埃默森医生带着斯科特到达并居住于伊利诺伊州的岩石岛军事驻地,随后的1836年到1838年两年间又到达并居住于威斯康星准州的斯内林堡(今明尼苏达)。斯内林堡位于路易斯安那购买地,北纬36°30′线以北。根据1787年的《西北土地法令》和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案》,两地分别禁止奴隶制。埃默森医生在斯内林堡直至1838年始终保留斯科特的奴隶身份。而按照当时的法律案例,一个奴隶一旦到过自由州,就自动获得,并且此后一直拥有自由人的身份。

斯科特妻子哈丽特原是一名美国陆军少校塔里亚费罗的黑奴,1835年少校带着哈丽特到斯林内堡,1836年少校将她作为奴隶卖给埃默森医生,埃默森将她的奴隶身份一直保留至1838年。在埃默森的同意下,斯科特和哈丽特结婚,婚后有两个女儿,伊丽萨和丽兹。伊丽萨出生于1843年,出生地是密苏里州北分界线以北的密西西比河上一条名为“吉朴斯”的汽船上;丽兹则于1850年出生在密苏里州内的名为杰弗逊的军营内。

1838年,埃默森带着斯科特、哈丽特从斯内林堡回到密苏里州,并在此定居。1843年埃默森去世,他的遗孀继承了财产,包括作为奴隶的斯科特一家,随后将斯科特一家作为劳动力出租。在1846年2月,斯科特试图向埃默森遗孀购买自由,但被她拒绝了。于是1846年4月6日,斯科特为了自己和家人的自由提起诉讼,理由是斯科特随埃默森医生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和《密苏里妥协案》规定的排除奴隶制的准州地区,这样的过程已经使他成为自由人,而他的妻子和孩子也应当是自由人。

下级法院的审理

斯科特最初在密苏里州巡回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审理时由于技术原因被驳回,原因是斯科特无法向法院证明:埃默森的确是他和他的家人的“主人”。1850年,第二次审理时陪审团支持原告斯科特;于是埃默森遗孀上诉到密苏里州最高法院。虽然密苏里州先前的其他案例表明斯科特应该胜诉,但是于1852年3月,密苏里州最高法院3位法官仍以2:1的票数,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定斯科特仍然是奴隶。受到当时政治气候的影响,法官威廉·斯科特在判决中这样写到,“一个州法院竟然根据州外的法律,来没收自己州内公民的财产,真是一件令人感到羞愧的事情。”坎贝尔法官在他的反对意见中认为:斯科特和家人的身份应依照密苏里州以前的案例来判决,但他关于《密苏里妥协案》不适用于此案的观点和另外两位法官的意见是一致的。埃默森遗孀这时已经再嫁,斯科特成为她纽约州的哥哥约翰·桑福德名下的财产。按照美国的法律,一个州的公民起诉另一个州的公民,将由联邦法院受理。于是斯科特再将案子移到联邦法院,所以该案称斯科特诉桑福德案。1853年,密苏里联邦巡回上诉法庭受理了本案。斯科特作为密苏里公民提起了伤害赔偿诉讼,声称纽约州公民桑福德对他进行攻击。被告提出诉讼无效请求,声称原告不是密苏里公民,“因为他是一个非洲黑人的后代;他的祖先们……被带到这个国家并被卖作黑奴。”法院没有支持此一请求,接着被告又争辩说斯科特仅是他的奴隶,因此不存在发生所谓攻击的可能。经陪审团审议,法院作出了不利于斯科特的裁决,认定斯科特一家依然是桑福德的财产。于是斯科特将案子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准州奴隶制之争愈演愈烈

1848年,美墨战争结束,美国获得大片土地,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犹他州内华达州的全部,以及科罗拉多州新墨西哥州亚利桑那州怀俄明州的部分,于是准州区域的奴隶制扩展问题纷争再起,政治冲突愈演愈烈,在紧接着的十年中成为首要的政治问题。按亞歷西斯·托克維爾于1835年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写:“蓄奴制问题,在北方,对奴隶主来说,只是一个商业还是工业的问题;而在南方,对他们来说则是生死存亡的问题。”

对宪法的争论

南北双方各自发展了关于宪法的不同学说,反对奴隶制的观点认为:国会有权在美国所属的领土上制定法律,当然包括准州的奴隶制问题;并且认为国会负有在其管辖区内禁止奴隶制的道德义务,提出“自由必须是全国性的,而奴隶制只能是区域性的”。这个观点不久后被自由土地党共和党所采用。南方人则提出了相反观点,认为国会不具有在准州地区排除奴隶制的宪法权力,代表人物是南方主要政治人物,前副总统当时的战争部长约翰·卡尔霍恩。南方此时的观点体现了其立场的重大转变,在《密苏里妥协案》通过时,大家还一致认为国会有权禁止在准州地区实行奴隶制。卡尔霍恩的激进观点甚至认为这些准州地区是“本联邦共有的财产,称为‘合众国的准州地区’,这些准州地区是各州的联合财产;由于各州公共的使用而被共同占有;联邦政府作为各主权州的代理人,仅为各州的共同利益而占有准州地区;因此,联邦政府并不能阻止任何一州的公民把法律上已获得其家乡州认可的财产带入准州地区。”南方为了防止自己被广阔的新自由地区淹没,从而失去在国会席位的平衡,进而失去自卫的能力,所以坚决捍卫卡尔霍恩的理论;正如卡尔霍恩1847年在演讲中所说“相比较陷入公认的劣势,献出生命又算得了什么呢!”在南北双方僵持的情况下,最终产生了《1850年妥协》,其司法审查条款实质上是将准州地区奴隶制问题交由最高法院解决。

最高法院的案例

对于奴隶制问题,最高法院本来的原则是尽量自我克制。1842年“普里格诉宾夕法尼亚州案”(Prigg v. Pennsylvania),斯托里大法官间接触碰了奴隶制问题,当时他代表最高法院撰写的判词推翻了宾夕法尼亚的一项州法。他说,这项法律与联邦的逃奴法相冲突;接着,他没有什么理由就裁定触及逃奴的任何州法都是无效的;只是简单地说联邦政府对于这一问题拥有排他性的权力。因为联邦执法需要州的配合,这样实际上是在维护联邦权力的幌子下,阻止了对逃奴的拘捕。

參考文獻

  1. 美国宪法,americancor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