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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奴隶制经济

古希腊奴隶制经济,slave-owning economy in ancient Greece 公元前 8世纪至公元后几个世纪古代希腊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特别是在公元前 6世纪以后的几百年间它成为发达的奴隶制经济的一种典型

详细介绍

古代希腊包括巴尔干半岛南部(本土)、爱琴海上诸岛及小亚细亚西岸地区。气候温和,多山多水,自然资源比较丰富,尤有海上航行之便,这些为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

一般认为公元前11~前 9世纪的"荷马时代"(又称"英雄时代"),希腊人正处于氏族制度急剧解体的阶段。当时,青铜器工具已普遍使用,并正在向使用铁器工具过渡。[1]]

犁耕农业和畜牧业是主要的经济部门,手工业逐渐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商业已发生,主要是以物易物,或以金属块和牲畜充当等价物。从《荷马史诗》中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已出现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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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部落的首领相当富有,他们开始剥削穷困的家族以及从战争中掠夺来的奴隶。女奴主要用于家务,男奴多用作放牧,直接用于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奴隶还不多。[2]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约公元前8~前6世纪,陆续形成数以百计的城市国家──城邦。各城邦大小不等,条件各异。中部希腊阿提卡半岛上的雅典属于中等规模,其面积大约1600多平方公里,人口约40万(公元前 5世纪)。

许多城邦广泛开展对外移民,远及黑海沿岸、小亚细亚、北非、西西里东部和意大利南部,甚至远达今法国和西班牙。母邦和它的移民所兴建的子邦存在着密切的经济联系,并在子邦推行奴隶制生产方式,有力地推动了希腊世界的经济发展。

有的城邦以重金建造商船及保障其海上利益的舰队。这样,希腊人终于取代了善于经商的腓尼基人,确立了他们在地中海东部的优势。在城邦经济中,奴隶劳动的使用日渐广泛。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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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6~前4世纪,希腊的奴隶制经济达到了典型的发展阶段。虽然在广大的乡村地区自然经济仍占支配地位,但在近海的许多城市中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从前使用奴隶限于家内和有限的经济部门,现在奴隶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从前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主要目的,现在则以从事商品生产为主要目的。

这样,奴隶制经济进入繁荣发达时期,成为希腊社会的经济基础。这时,由于耕地面积的扩大,耕作技术的改进(轮种和施肥),农业生产有所提高。希腊人在山坡上广造梯田,栽种良种葡萄和橄榄,以输出葡萄酒和橄榄油换取他们所短缺的谷粮。

中小土地所有者(占地十几、几十乃至上百英亩)往往亲自参加耕种或使用若干名奴隶,农忙时也兼用雇工。大土地所有者使用更多的奴隶,且多由奴隶管家代为经营,有的索性将土地出租而收取实物或货币租金。

这样的大地产(占地数百英亩)在公元前5世纪至前4世纪间有所发展,但为数可能不多。

手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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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手工业的发展显得特别突出,虽然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仍然存在,但城市中独立的手工作坊(工场)却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类作坊有比较细密的分工。

比如,纺织作坊有洗毛、梳毛、纺线、织布、染色;制陶作坊有拌料、成型、上釉、绘画、烧焙;制靴作坊有打样、作底、作帮、缝鞋等。冶金(工具、武器、装饰品)、木工(船、车、家具)、皮革(硝皮、各式皮件)、面包坊等行业,亦各有分工协作的程序。

匠人趋向于掌握一门手艺,力求专精和熟练。小型家庭作坊,常辅之以几名奴隶或雇工,中型作坊使用奴隶、雇工十几乃至几十名,大型作坊有多达120名的。

某些城邦常有其闻名的产品,如雅典的金属和陶器,科林斯的陶器和纺织品,米利都的纺织品和家具等。考古学家发现的古希腊大批独特的双耳陶瓶(见彩图[公元前6世纪希腊的双耳陶瓶,描绘阿提卡地区的橄榄收获]),充分表明匠人所具有的高超技艺。

商业

手工业是商业发展的条件,商业又促进手工业的发展。希腊各城市多有商业区或指定的市场,大小店铺陈列各类商品。在市场上也买卖奴隶,男女奴隶被枷锁着,标明年龄、用途、价格等项以供顾主挑选,贩卖奴隶是非常有利可图的。

希波战争前后海外贸易蓬勃发展,希腊本土的比雷埃夫斯(雅典)、科林斯、爱琴海上的米蒂利尼(莱斯沃斯岛)、萨摩斯(岛),小亚细亚沿岸的以弗所、米利都等,都是著名的港口。公元前 7世纪希腊已有铸币,普遍流行银币,也有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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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币的广泛流通,给贸易带来便利,并出现了专门从事经营货币的行业。有的奴隶主亲自或假手其奴隶开设"钱庄",经营存款放款,抵押信贷,地区转账,从中牟取厚利;贷款视具体情况,年利率由12%到30%、40%不等。

奴隶和奴隶劳动

希腊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以奴隶制的存在为其前提。奴隶的来源有战俘、债奴、海盗劫持的人口、奴婢所生子女及罪犯等。奴隶在法律上不被当人看待,而等同于财物和工具。奴隶以用于各种物质生产部门为主。

奴隶数量无可靠数字,大体说来,经济发达的地区奴隶数量可能不少于自由人(城邦公民和外侨)。雅典仅用于洛里恩银矿上的国有奴隶就有1~2万人,大奴隶主尼西亚斯占有奴隶逾千人(专用于出租)。奴隶价格因具体条件而有别。

但总的来看是低廉的,比如一名武器作坊的奴隶价格为100~150德拉克马(银币),购买奴隶的主人,一年间便可从奴隶身上收回其身价的全部或 2/3。奴隶主对奴隶有生杀之权。但事实上并不轻杀,因主人不愿由此损失一份财产。

有些代主人经营而获利丰厚的奴隶,还可得到赎身的机会(成为"被释奴")。但众多从事体力劳动的奴隶常被打上烙印或戴上颈圈,忍辱负重,过着非人的生活。他们经常起来与奴隶主作斗争,由怠工、破坏工具和财物、逃亡直到举行武装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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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大型起义

公元前 5世纪伯罗奔尼撒战争中,洛里恩银矿成万名奴隶逃亡;南希腊的阿尔戈斯城奴隶和斯巴达境内的希洛人(被征服而沦为奴隶的原有居民)曾展开大规模起义,给奴隶主以很大打击。

希腊在马其顿统治时期和在公元前 2世纪中期被罗马征服后,奴隶制关系仍继续存在。罗马帝国在公元395年分为东西两部后,希腊在东罗马帝国(即拜占庭帝国)的统治下,奴隶制危机不象西罗马帝国那样严重。

但至6~7世纪,在奴隶、农民不断起义和斯拉夫人入侵的打击下,希腊的奴隶制经济就逐渐衰落,向封建制过渡。

奴隶制国家有哪些特点政治学原理

法治应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第二,法治作为特定社会人类的一种基本追求和向往,构成了工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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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

拉兹还提出了法治八项原则:(1)法不溯及既往,应公开明确;(2)法律应相对稳定;(3)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4)保障司法独立;(5)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公开审理、不得以偏见司法;(6)法院应对于其它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

即审查议会和行政立法等;(7)法院应易于接近:省时省钱;(8)预防犯罪的机构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得滥用法律。5富勒在论证法的道德基础时,也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

在资本主义国家成立前后,法治原则一般集中体现在政治宣言或者宪法序言之中,另有少量的内容体现在宪法正文里面。这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当时体现法治原则的内容规定主要有:(1)法律目前人人平等;(2)未经审判不为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3)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所未列举的权利应为人民保留;(4)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职权;(5)司法独立;(7)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8)国家机关之间应严格实行分权。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