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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科技类名词。

在汉字的历史上,人们通常把秦代之前留传下来的篆体文字和象形文字称为“古文字[1]”,而将隶书和之后出现的字体称为“今文字”。因此,“隶变[2]”就成为汉字由古体(古文字)演变为今体(今文字)的分界线。

名词解释

原子能法是为了促进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推动原子能事业的发展,保护资源、环境和公众的健康,加速本国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原子能法是发展原子能事业的基本大法。在核立法中,原子能法在世界各国都被认为是最高层次的法律,

主要依据

原子能法是制定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导则和标准的主要依据,凡与原子能法有抵触的,一律以原子能法为准。

制作历程

世界上第一部原子能法是美国制定的。美国政府在第一颗原子弹试验成功之后的1945年12月20日提出了公法第585号,经第79届国会通过,颁发作为1946年原子能法,以后分别在1954年和1964年进行了修正。目前世界上已经制定原子能法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印度、加拿大、罗马尼亚、澳大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波兰、俄罗斯等。

原子能法的主要内容归结起来有下列几方面:适用范围的规定;原子能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核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核矿藏的开采;核材料的管制;核设施的监督和管理;核废物的处理和处置,以及辐射防护;核辐射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核事故应急管理和核损害的赔偿;国际合作与交流;奖励与惩罚;法律责任等等。

2018年9月21日,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核材料与核燃料循环、原子能利用、安全监督管理、核进出口与国际合作等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强化基础研究,探索前沿技术,促进原子能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并对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平台建设、推进技术创新、实现军民融合发展作出了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开发,推动出口,并对核及核两用品出口、核进口、防扩散、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进出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进口等作出规范。

公众可在2018年10月1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