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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教是一个在施行主教制的教会内之行政职位,没有治理权。

罗马是基督教早期主要的传教方向之一,但是在米兰赦令[1]发布以前,基督教在罗马被严重的迫害。不久之后,基督教又被定位罗马国教,希望用它来维持帝国的统治,随着东西罗马帝国的分裂以及西罗马的灭亡,古罗马文明以东罗马帝国的形式存在,基督教仍是其国教。东罗马依靠基督教的作用来控制民心,维持统治,并且在基督教的影响下进入封建时代,并存在了1000多年[2]

圣公会

在圣公宗教会内,副主教(Suffragan Bishop,或释作副会督)在三级圣品制中,是主教一级。有一些副主教担任教区副主教,作为教区主教的全职助理;有一些副主教是教区内其中的分区主教。例如:加拿大圣公会多伦多教区的余天锡主教就是约克-士加堡分区的副主教;前中华圣公会港粤教区的莫寿增副会督就是广东主教(会督)。

副主教在普世圣公宗的角色接近等同天主教会的辅理主教(auxiliary bishop)。

天主教

在天主教会里,副主教是教区正权主教的全职助理,其拉丁文原名“vicarius generalis”(简称V.G.),意为“总代理”或“总代表”。在三级圣品制中,副主教是属铎品而非主教品,此乃最初中文的误译所致。

正权主教必须要在他的教区内委任最少一名副主教。副主教在教区内会代行主教的行政权力来处理教区日常事务,扮演着除正权主教外,另一位去处理教区日常事务的主要角色。副主教一定要由已晋铎品或以上品级之神职人员担任。在东仪天主教会内,相等的职位叫做“protosyncellus”。

与副主教类似的身份,还有一种叫主教代表(episcopal vicar)。一位教区主教也可以为教区任命一位或多位主教代表。他们与副主教享有同样的教区首长权力,但是,它被限制于教区的特定区域,限制于特定的活动类型,限制于特定礼仪的信友,或限制于人们的某些群体。 (canon 476 of the Code of Canon Law) 在东仪天主教会中,他们被称为“Syncelli” (canon 191 of the Code of Canons of the Eastern Churches)。

另外根据《天主教法典》规定,当一个教区有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时,他便要同时兼任副主教(辅理主教可以以主教代表代替)。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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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