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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利用影响力受贿罪.jpeg|有框|右|<big>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漫画</big>[http://epaper.bjnews.com.cn/images/2017-07/05/A03/mengran7717_b.jpg 原图链接][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7-07/05/content_687355.htm?div=0 来自 新京报 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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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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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ref>[http://www.shaduren.com/explain/detailed-373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88条],律律网,2020-09-20</ref>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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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 行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简介==
 
==简介==
  
 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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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司法机关<ref>[https://www.sohu.com/a/72262110_129666 中国的司法机关] ,搜狐,2016-04-29</ref> 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
  
 
 国际反腐公约
 
 国际反腐公约
  
 据了解,中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犯罪,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与《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因而在罪名上也应该与《公约》基本上保持一致。但也不宜完全照搬《公约》所确定的罪名,原因在于:一是《公约》的“影响力交易”犯罪的范围广于修正案(七)所新增的该种犯罪,二是“交易”一词在中文语境中通常是指商业上的买卖活动,而非指权力、影响力与财物或者不正当好处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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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中国已经加入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中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犯罪,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与《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因而在罪名上也应该与《公约》基本上保持一致。但也不宜完全照搬《公约》所确定的罪名,原因在于:一是《公约》的“影响力交易”犯罪的范围广于修正案(七)所新增的该种犯罪,二是“交易”一词在中文语境中通常是指[[ 商业]] 上的买卖活动,而非指权力、影响力与财物或者不正当好处的交换。
  
 
 犯罪属性
 
 犯罪属性
  
 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 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利用影响力”反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之犯罪与其他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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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 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利用影响力”反映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之犯罪与其他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
  
 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或者索取财物,也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一种特殊的受贿犯罪,因而在罪名中出现“受贿”二字能够鲜明地体现出本条犯罪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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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或者索取财物,也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 事业单位]] 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一种特殊的受贿犯罪,因而在罪名中出现“受贿”二字能够鲜明地体现出本条犯罪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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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於 2021年1月27日 (三) 22:32 的最新修訂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漫畫原圖鏈接來自 新京報 的圖片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定[1],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簡介

從2009年10月16日開始,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司法機關[2]將使用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確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新罪名。

國際反腐公約

據了解,中國已經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規定了「影響力交易」犯罪,即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地位或者其他影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職權行為,收取或者索取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犯罪行為與《公約》中的影響力交易罪有很多相似之處,因而在罪名上也應該與《公約》基本上保持一致。但也不宜完全照搬《公約》所確定的罪名,原因在於:一是《公約》的「影響力交易」犯罪的範圍廣於修正案(七)所新增的該種犯罪,二是「交易」一詞在中文語境中通常是指商業上的買賣活動,而非指權力、影響力與財物或者不正當好處的交換。

犯罪屬性

行為人的利用行為有雙重性,即先利用了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自己(主要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進而又利用了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利用影響力」反映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條所規定之犯罪與其他賄賂犯罪的根本區別。

行為人利用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獲取或者索取財物,也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以及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屬於一種特殊的受賄犯罪,因而在罪名中出現「受賄」二字能夠鮮明地體現出本條犯罪的本質特徵。

視頻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相關視頻

99.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萬國司考 刑法 韓友誼
一分鐘普法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388條,律律網,2020-09-20
  2. 中國的司法機關 ,搜狐,201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