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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税亩,春秋时期鲁国首次实行的按田亩征税的制度。初税亩的诞生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1]

历史

鲁宣公,姬姓,名俀,为春秋诸侯国鲁国君主之一,是鲁国第二十任君主。他为鲁文公儿子,母敬嬴,次妃,为文公所宠。承袭鲁文公担任该国君主,在位18年。

鲁宣公制定的初税亩从从字面上解释,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指井田制,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翻译过来就是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

鲁国594年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后,楚国郑国、晋国等国家也陆续实行了税亩制[2]

背景

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制农具的应用和普及,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急剧增加。在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施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

价值意义

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次按实际占有田亩数征收田赋的开始。“初税亩”是中国古代开始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征收田赋的开始,从而开始了中国长达2600年按土地征税的历史。“初税亩”是在井田制遭破坏和掠夺以后,向农民征收租税的情况。中国古代本无“租”字,租税之租正是反映“助耕公田”的助变为租的历史进程。它不但是中国田赋史上的重大变革,而且标志着封建领主制(有人认为是奴隶制)土地制度的瓦解和个人私有土地制度的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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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