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革强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刘革强 |
刘革强,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湖南益阳人,在职硕士研究生。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2月参加工作。曾任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2020年11月21日,长沙中院原副院长刘革强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基本内容
中文名:刘革强
出生地:湖南益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6年11月
国籍:中国
人物履历
曾任长沙市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税务检察室副科级检察员、政治部副科级检察员、刑二处正科级检察员,开福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长沙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长沙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2012年11月,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任免信息
2017年9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第七次会议决定:免去刘革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5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革强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依法双开
2017年9月,经长沙市委批准,长沙市纪委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革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刘革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他人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接受股份认筹资格并从中获利;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涉嫌犯罪。
刘革强身为司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却理想信念丧失,纪律底线失守,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革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开除公职由法院按法定程序办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
2017年9月15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刘革强(副处级)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提起公诉
2018年8月1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刘革强(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1]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革强在担任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相关案件处理、申请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二审宣判
2020年11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显示,长沙中院原副院长刘革强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参考文献
- ↑ 刘革强的人生意趣 (组图),搜狐网, 200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