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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七版),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9753825。

法律出版社创建于1954年,是享誉业界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出版物涵盖全面依法治国、法律文本、法学教育、法律考试、法学学术[1]司法实务、法律应用、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等领域,综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国法律出版行业前列[2]

内容简介

《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的创新在于体例,即开创了一种独的“点对点”式注释体例。本书把司法解释精心拆分为一个个小的意义单元,然后将其与刑法概念按照两者的内在逻辑关系一一对应起来,从而形成了“点对点”式注释关系。这一独新颖的注释体例妥善处理好了刑法典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主从关系,从而使两者真正融合成一个以刑法典为主体的严密的知识之网,实现了刑法存量知识的体系化和系统化。该书历经十七年的精雕细琢已日臻成熟。

目录

编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

第七条【属人管辖】

第八条【保护管辖】

第九条【普遍管辖】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执行方式及禁止令规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款【自首】

第三款【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察】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款【分裂国家罪】

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款【罪】

第二款【煽动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宣扬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主义、主义服饰、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主义、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支罪】

百二十七条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罪】

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二款【走私废物罪】

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条【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百六十三条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三款【受贿罪】

……

参考文献

  1. 法学,中国教育在线
  2. 公司简介,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