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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範精解集成

來自 孔夫子網 的圖片

刑法規範精解集成》(第七版),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9753825。

法律出版社創建於1954年,是享譽業界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出版物涵蓋全面依法治國、法律文本、法學教育、法律考試、法學學術[1]司法實務、法律應用、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前列[2]

目錄

內容簡介

《刑法規範精解集成》的創新在於體例,即開創了一種獨的「點對點」式注釋體例。本書把司法解釋精心拆分為一個個小的意義單元,然後將其與刑法概念按照兩者的內在邏輯關係一一對應起來,從而形成了「點對點」式注釋關係。這一獨新穎的注釋體例妥善處理好了刑法典與司法解釋之間的主從關係,從而使兩者真正融合成一個以刑法典為主體的嚴密的知識之網,實現了刑法存量知識的體系化和系統化。該書歷經十七年的精雕細琢已日臻成熟。

目錄

編總則

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任務】

第三條【罪刑法定】

第四條【適用刑法平等】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

第六條【屬地管轄】

第七條【屬人管轄】

第八條【保護管轄】

第九條【普遍管轄】

第十條【域外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條【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之一【老年人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聾啞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條【主犯】

第二十七條【從犯】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單位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刑罰

節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刑罰的分類】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之一【禁止從事相關職業】

第二節管制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執行方式及禁止令規定】

第三十九條【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三節拘役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

第五節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

第五十一條【死緩執行期間的計算】

第六節罰金

第五十二條【罰金的判處】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的範圍】

第六十條【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節量刑

第六十一條【量刑根據】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累犯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條【別累犯】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款【自首】

第三款【坦白】

第六十八條【立功】

第四節數罪併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第五節緩刑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

第六節減刑

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與限度】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假釋

第八十一條【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假釋程序】

第八十三條【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假釋考察】

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

第八節時效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

第九十一條【公共財產的範圍】

第九十二條【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範圍】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五條【重傷】

第九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之含義】

第九十七條【首要分子的範圍】

第九十八條【告訴才處理的含義】

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的界定】

百條【前科報告制度】

百零一條【總則的效力】

第二編分則

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

百零三條款【分裂國家罪】

第二款【煽動分裂國家罪】

百零四條【武裝叛亂、暴亂罪】

百零五條款【罪】

第二款【煽動罪】

百零六條【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

百零七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

百零九條【叛逃罪】

百一十條【間諜罪】

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百一十二條【資敵罪】

百一十三條【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條款【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款【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

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百一十九條款【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二款【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組織罪】

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活動罪】

百二十條之二【準備實施活動罪】

百二十條之三【宣揚主義、主義、煽動實施活動罪】

百二十條之四【利用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百二十條之五【強制穿戴宣揚主義、主義服飾、標誌罪】

百二十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主義、主義物品罪】

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條【劫持船隻、汽車罪】

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條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二款【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百二十五條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二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百二十六條【違規製造、支罪】

百二十七條款【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二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百二十八條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

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條【重大飛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百三十三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

百三十四條款【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二款【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百三十四條之一【危險作業罪】

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條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

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百四十二條之一【妨害藥品管理罪】

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百四十九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

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節走私罪

百五十一條款【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罪】

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第三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百五十二條款【走私淫穢物品罪】

第二款【走私廢物罪】

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條【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百五十五條【間接走私行為以相應走私犯罪論處的規定】

百五十六條【走私共犯】

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規定】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條【虛報註冊資本罪】

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證券罪】

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百六十二條之二【虛假破產罪】

百六十三條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三款【受賄罪】

……

參考文獻

  1. 法學,中國教育在線
  2. 公司簡介,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