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基金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甲鱼苗价格构。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和发展。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哈尔滨农业机械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兴衰与国家宏观环境和金融政策变化高度相关。
首先,它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家庭承包导致人民公社解体后,各地在对集体资产清理过程中实行“清财收欠,以欠转贷”而产生的,并且是由于曾经在80-90年代初期的农村金融改革与经
济发展过程中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才在全国发展起来的。不仅地方政府以此作为发展本地经济的重要融资手段而加强干预和控制,中央也从1984-1993年持续予以鼓励;即使在1994-1996年的治理整顿期间也曾经持肯定评价。
其次,由于90年代中期国家放开了证券、期货、房地产等三个投机性较强的经济领域,而同时期全国范围资金高度稀缺导致市场利率偏高。农村合作基金会(主要是在乡镇级以上)也发生了与其他金融机构相类似、但却并不更严重的问题。于是,就在它发展到最高峰的1997年,上级做出了清理整顿、关闭合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随后的1998-99年,尽管问题主要出在乡镇级,但村级基金会也同样落得被关闭的结局。
其三,整顿和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在中央统一部署下很快得到了落实。同时也造成新的问题:一方面在行政性关闭基金会突然中断信用活动、必然造成大规模呆坏账的情况下,并没有安排上级风险准备金,而各地尽管向中央举债也根本无法满足上千亿兑付需要;因此引发基层乡村政府组织大量负债,最终都转化为农民和乡镇企业负担,这实际上已经类似于部分地方政府信用破产。另一方面农村资金净流出的问题更加严重,农业资金要素因此极度稀缺,基层的民间借贷和高利贷重新大面积发生。.[1]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法律规制
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法律规制以其法律定位“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为中心 ,有内外二条路径 ,内部路径是建设健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外部途径是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监管。内部途径以自治、民主管理、有利监督、法人化为其价值取向 ,并借鉴成熟的机构制衡原理以发挥其整体效能 ;外部监督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在设立审批、登记管理、证照与年检管理、负责人与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的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内外两种规制方式的有机结合 ,能确保农村合作基金会社区性、合作性的本质 ,真正发挥其对现行金融体制拾遗补缺的功用 ,促进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