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民政局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兴安盟民政局是兴安盟行政公署指导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局机关内设13个职能科室。即: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科、优抚科、安置科、救灾救济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科、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计划财务科、纪检组(监察室)、老龄办公室、勘界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相关的地方指导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申报、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承办盟双拥办的日常工作,指导开展双拥工作和军民共建活动。
(四)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退伍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实施城乡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和社区建设协调工作[1]。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制订盟关于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盟内行政建制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承办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盟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实施设市、设镇预测与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管理地方地名工作;承担盟行政区划勘界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指导全盟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孤儿和弃婴收养;办理国内、华侨和港、澳、台人员有关收养业务的登记发证工作。
(十二)指导全盟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行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各类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星光计划[2]”项目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六)指导全盟社会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和有奖募捐及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十七)负责全盟民政事业费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和发放管理、检查监督工作。
(十八)指导监督全盟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盟行署和自治区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兴安盟民政局 相关视频
参考文献
- ↑ 兴安盟行署办公厅印发2015年兴安盟城市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安盟,2015-01-25
- ↑ 民政部“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实施方案,养老网, 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