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及其委員長會議的組成人員之一,位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領導人(國家級副職)。
目錄
歷史
1954年3月23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中共中央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其中用的是「副議長」這一名稱。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由此,「副委員長」這一名稱在憲法中獲得確定。此後的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對「副委員長」這一名稱都未作修改。
1954年憲法沒有規定副委員長的職權。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副委員長的主要作用是在「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因為健康情況長期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委員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委員長的職務,直到委員長恢復健康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委員長為止」。另外副委員長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1975年,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沒有規定副委員長的職權。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可以代行委員長的部分職權。」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副委員長的職權進行了修改。
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均規定,副委員長的人數為「若干人」。
副委員長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五年(1954年憲法每屆任期四年)。1982年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視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國人大網,2020-2-24
- ↑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晨簡歷,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