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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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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簡稱刑事警察局、刑事局),隸屬於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負責統一指揮監督中華民國刑事警察工作。
沿革
-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第一科設調查股、第三科設鑑識股,縣市警察局於司法課置便衣警察若干名,辦理刑事案件。
- 1946年,內政部警察總署刑事處及刑事實驗室成立;各省警務(保)處設刑事科,並將原屬省、市、縣之偵緝隊改稱刑事警察隊。8月,警務處調查、鑑識與研究股合併為刑事室,縣市警察局於第三課設置刑事股、分局設刑事組。
- 1947年5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8月,各省政府警務處增設刑事警官大隊,縣市警察局將原有之刑事股擴編為刑事科(課)。
- 1949年中央政府遷至臺灣後,內政部警察總署縮編為內政部警政司,總攬全國各種警察業務;8月,臺灣省警務處刑事室及刑事警官大隊合併整編為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由副處長兼任總隊長,下設10個直屬偵防組、一個警官隊,另設二十六個刑警隊配屬給各縣市警察局(所)。
- 1958年5月,刑事警察總隊改組整編為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刑事警察大隊,總隊勤偵防業務與警務處司法科業務合併為刑事科,縣市警察局(所)刑警隊改隸各該警察局,司法課更名為刑事課。
- 1971年10月,內政部警政司改制為內政部警政署,設刑事科,兼掌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刑事科業務。
- 1973年8月11日,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刑事科與臺灣省刑事警察大隊合署辦公。9月1日,成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並兼掌臺灣省刑事警察大隊業務,各縣市警察局(所)刑警隊與刑事課同時合併為刑警隊。
- 1974年3月28日,國際刑警組織於中華民國中央局之業務,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接辦。
- 1979年7月1日,增設國際刑警科。
- 1982年5月,增設國際刑警無線電台。
- 1984年12月23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公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正式法制化。
- 1995年4月12日,內政部警政署與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分立辦公。11月17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刑事警察大隊也分立辦公。
- 1997年8月16日,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更名為臺灣省政府警政廳。
- 1999年7月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刑事警察大隊併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2001年11月21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修正,專責辦理通訊監察作業之「偵查第十隊」(任務編組)改為「通訊監察中心」,另增設「公共關係室」,偵查第七隊、偵查第八隊、偵查第九隊均予法制化。
- 2002年11月15日,整合鑑識科、指紋室及法醫室成立「刑事鑑識中心」(任務編組)。
- 2003年2月21日,刑事鑑識中心掛牌運作。11月3日,分別在臺中市與高雄市揭牌成立「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南部打擊犯罪中心」。
- 2004年3月8日,行政院原則通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興建「刑事科技大樓」。3月17日,行政院核定刑事科技大樓建案。
- 2006年4月1日,整合刑事研究發展室、通訊監察中心、資訊室及偵查第九隊等單位成立「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任務編組)。4月7日,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掛牌運作。
- 2007年7月16日,成立「外事警官隊」(任務編組),職司涉外犯罪偵防及情資蒐報等任務執行。
- 2009年5月4日,外事警官隊更名為「國際刑事偵查隊」。11月,電信警察隊以任務編組移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2010年12月16日,刑事科技大樓落成啟用。
- 2013年12月24日,行政院核定由8科10室2中心4電臺9偵查隊1警備隊調整為16科5室1中心10偵查大隊1警備隊,整併國際刑警電臺及保防室,增設兩岸科、經濟科(由警政署移入)、政風室及電信偵查大隊(電信警察隊法制化),預防科婦幼安全業務移撥警政署併入防治組,督察室主任改制為督察長兼任督訓科科長,隊長改制為大隊長,副隊長改制為副大隊長,組長改制為股長、隊長,副組長改制為副隊長,全案於2014年1月1日正式實施。
- 2015年11月27日,成立「毒品查緝中心」。
- 2016年8月24日,成立「打擊詐欺犯罪中心」;同年12月25日,成立「除暴特勤隊」。
駐外聯絡官
由中華民國外交部協助,國際刑警科負責駐外警察聯絡官業務,目前有駐外警察聯絡官地點包括:日本國、大韓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菲律賓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泰王國、馬來西亞、南非共和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等等。[1]
流行文化
參考文獻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中文版. [2018-0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3) (Chinese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