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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首制古羅馬的元首制,是拉丁文Principate此一政治制度的中文翻譯。Principate源自於Princeps——直譯為第一公民。由這位第一公民來領導國家的制度,就稱為元首制。在羅馬史的劃分上,羅馬的「元首制」始於公元前23年,終止於三世紀的末期。

羅馬的法制建設[1]是人類法治的先驅,著名的十二銅表法[2]就誕生在這裡。

簡介

公元前一世紀的羅馬共和發生了連番的內戰,最後由屋大維掃除群雄,建立不可動搖的政治地位。由於羅馬共和在傳統上,一向厭惡「國王」的稱號,於是屋大維便在共和國的架構上,讓第一公民同時擁有傳統的保民官、統帥等統治大權,並時常參與執政官的競選。基本上,元首制通常被認為是「披着共和制外衣」的君主制,而後代史學家通常用皇帝來指稱這個時期的國家領導人,並將屋大維改制後的羅馬國家視為羅馬帝國的開端。

雖然元首制時代的羅馬帝國領導人已經是一位終生執政的獨裁者,而共和時期的象徵——羅馬元老院——對於第一公民並不具備必要的抗衡之力,但元首制時期的羅馬皇帝仍需經過元老院的附議,法案才得以成立。並且當前任皇帝去世之後,即使國家群雄發起內戰奪權,繼任皇帝也必須經由元老院的認可,才算是法理上的羅馬皇帝。公元69年的維斯帕先皇帝受軍隊擁立為帝之後,朱利亞·克勞狄王朝終結,羅馬元老院便以共同決議的方式,明文訂立了羅馬皇帝的各項權力。從現今的銅版銘刻殘本中,後人可以得知元首制下的皇權特徵:

皇帝的權力基礎系由元老院和人民的授予,而非天授。

皇帝沒有整體與無所不包的權力,系由若干個別的執權,如行政、立法、外交、任免大權的集合,包括人民對其所生的威望。

皇帝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亦即「法律超越於皇帝之上(Leges super principem)」。

在羅馬帝國時代,能夠成功施行元首制的皇帝,首推安敦尼王朝的五賢帝時期,皇權與上層階級合作,讓國政推行順暢。而在尼祿、圖密善時期,則是因為這兩股勢力彼此互相仇視,造成所謂的恐怖統治與政治騷動。

到了羅馬帝國的三世紀危機時期,元首制無論在實質或形式上,皆無法再維持舊的的政治面貌。直到皇帝戴克里先執政,毋需元老院背書的「皇帝敕令」已成為帝國行政的方式,元老院退化成皇帝的「諮詢機構」,使得元首制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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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