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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匡
出生 河南洛阳
逝世 孝昌初年
国籍 中国北魏
职业 济南王

元匡,字建扶,洛阳(今河南洛阳)人。北魏宗室,阳平幽王拓跋新成第五子,出嗣广平王元洛侯。 [1]

他个性耿介,有气节,孝文帝元宏颇为倚重。宣武帝元恪亲政,以为黄门侍郎,除肆州刺史。廉慎自修,甚有声绩。迁恒州刺史,入为大宗正卿、河南邑中正,除度支尚书。[2]

肃宗元诩继位,以为御史中尉,加镇东将军,封东平郡王。先后弹劾茹皓、高肇、刘芳,元澄,几乎丧命。出为平州刺史,徙青州刺史,行关右都督,兼尚书行台,遇疾还京。 孝昌初年病逝,谥号文贞,追封济南王。 [3]

谏止茹皓

茹皓始有宠,百僚微惮之。魏世宗(元恪)曾于山陵还,诏匡陪乘,又命皓登车。皓褰裳将上,匡谏止。世宗推之令下,皓恨匡失色,当时壮其忠謇。世宗亲政,除肆州刺史。匡既忤皓,惧为所害,廉慎自修,甚有声绩。迁恒州刺史,徵为大宗正卿、河南邑中正。


元匡奏亲王及始藩、二藩王妻悉有妃号,而三藩已下皆谓之妻,上不得同为妃名,而下不及五品已上有命妇之号,窃为疑。诏曰:"夫贵于朝,妻荣于室,妇女无定,升从其夫。 三藩既启王封,妃名亦宜同等。妻者,齐也,理与已齐,可从妃例。"自是三藩王妻名号始定。后除度支尚书。匡表引乐陵、章武之例,求绍洛侯封,诏付尚书议。尚书奏听袭封,以明兴绝之义。

抗衡高肇

时逢世宗委政于高肇,朝廷倾惮,唯匡与肇抗衡。先自造棺,置于厅事,意欲舆棺诣阙,论肇罪恶,自杀切谏。肇闻而恶之。后因与太常刘芳议争权量,遂与肇声色。御史中尉王显奏匡曰:自金行失御,群伪竞兴,礼坏乐崩,彝伦攸斁。

大魏应期,奄有四海。高祖孝文帝以睿圣统天,克复旧典。乃命故中书监高闾广旌儒林,推寻乐府,依据《六经》,参诸国志,以黍裁寸,将均周汉旧章。属云构中迁,尚未云就。高祖睿思玄深,参考经记,以一黍之大,用成分体,准之为尺,宣布施行。

暨正始中,故太乐令公孙崇辄自立意,以黍十二为寸,别造尺度,定律刊钟。皆向成讫,表求观试。时敕太常卿臣芳,以崇造既成,请集朝英,议其得否。芳疑崇尺度与先朝不同,察其作者,于经史复异,推造鲜据,非所宜行。

时尚书令臣肇、清河王怿等以崇造乖谬,与《周礼》不同,遂奏臣芳依《周礼》更造,成讫量校,从其善者。而芳以先朝尺度,事合古典。乃依前诏书,以黍刊寸,并呈朝廷,用裁金石。于时议者,多云芳是,唯黄门侍郎臣孙惠蔚与崇扶同。二途参差,频经考议。

而尚书令臣肇以芳造。崇物故之后,而惠蔚亦造一尺,仍云扶。以比崇尺,自相乖背。量省二三,谓芳为得。而尚书臣匡表云刘孙二尺,长短相倾,稽考两律,所容殊异。言取中黍,校彼二家,云并参差,抑中无所,自立一途,请求议判。

当时议者,或是于匡。两途舛驳,未即时定。肇又云:权斛斗尺,班行已久,今者所论,岂喻先旨?宜仰依先朝故尺为定。

弹劾刘芳

声色相加,高下失其常伦,噂竞无复彝序。匡更表列,据己十是,云芳十非。又云:"肇前被敕旨,共芳营督,规立钟石之名,希播制作之誉。乃凭枢衡之尊,藉舅氏之势,与夺任心,臧否自已。

阿党刘芳,遏绝臣事,望势雷同者接以恩言,依经按古者即被怒责。虽未指鹿化马,移天徙日,实使蕴藉之士,耸气坐端;怀道之夫,结舌筵次。"又言:"芳昔与崇竞,恒言自作,今共臣论,忽称先朝。岂不前谓可行,辄欲自取,后知错谬,便推先朝。

殊非大臣之体,深失为下之义。复考校势臣之前,量度偏颇之手,臣必刖足内朝,抱璞人外。"嚣言肆意,彰于朝野。

然匡职当出纳,献替所在,斗尺权度,正是所司。若己有所见,能练臧否,宜应首唱义端,早辨诸惑,何故默心随从,不关一言,见芳成事,方有此语。计芳才学,与匡殊悬,所见浅深,不应相匹。

今乃始发,恐此由心,借智于人,规成虚誉。况匡表云:"所据铜权,形如古志,明是汉作,非莽别造。"及案《权铭》云:"黄帝始祖,德布于虞;虞帝始祖,德布于新。"若莽佐汉时事,宁有铭伪新之号哉?又寻《莽传》云:莽居摄,即变汉制度。

考校二证,非汉权明矣。复云:"芳之所造,又短先朝之尺。"臣既比之,权然相合。更云:"芳尺与千金堰不同。"臣复量比,因见其异。二三浮滥,难可据准。又云:"共构虚端,妄为疑似,托以先朝,云非己制。"

何以言之?芳先被敕,专造钟律,管籥优劣,是其所裁,权斛尺度,本非其事。比前门下索芳尺度,而芳牒报云:"依先朝所班新尺,复应下黍,更不增损,为造钟律,调正分寸而已。"检匡造时在牒后一岁,芳于尔日,匡未共争,已有此牒,岂为诈也?计崇造寸,积黍十二,群情共知;而芳造寸,唯止十黍,亦俱先朝诏书

。以黍成寸,首尾历然,宁有辄欲自取之理?肇任居端右,百僚是望,言行动静,必副具瞻。若恃权阿党,诈托先诏,将指鹿化马,徙日移天,即是魏之赵高,何以宰物?肇若无此,匡既诬毁宰相,讪谤明时。

岂应谈议之间,便有指鹿之事;可否之际,轻生刖足之言。赵高矫惑,事属衰秦;卞和抱璞,时遇暴楚。何宜以济济之朝,而有斯谤者哉!阻惑朝听,不敬至甚,请以肇、匡并禁尚书,推穷其原,付廷尉定罪。诏曰"可"。有司奏匡诬肇,处匡死刑。世宗恕死,降为光禄大夫。

出镇兖州

元 匡临发,帝引见于东堂,劳勉之。匡犹以尺度金石之事,国之大经,前虽为南台所弹,然犹许更议,若议之日,愿听臣暂赴。世宗曰:"刘芳学高一时,深明典故。其所据者,与先朝尺乃寸过一黍,何得复云先朝之意也?兖州既所执不经,后议之日,何待赴都也。"

肃宗初,入为御史中尉。匡严于弹纠,始奏于忠,次弹高聪等免官,灵太后并不许。以违其纠恶之心,又虑匡辞解,欲奖安之,进号安南将军,后加镇东将军。

元澄构陷

于是诏曰:"谨权审度,自昔令典,定章革历,往代良规。匡宗室贤亮,留心既久,可令更集儒贵,以时验决。必务权衡得衷,令寸籥不舛。"又诏曰:"故广平殇王元洛侯,体自恭宗,茂年薨殒,国除祀废。不祀忽诸。

匡亲同若子,私继岁久,宜树维城,永兹磐石,可特袭王爵,封东平郡王。"匡所制尺度讫,请集朝士议定是非。诏付门下、尚书、三府、九列议定以闻。太师、高阳王元雍等议曰:"伏惟高祖创改权量已定,匡今新造,微有参差。且匡云所造尺度与《汉志》王莽权斛不殊。

又晋中书监荀勖云,后汉至魏,尺长于古四分有余。于是依《周礼》,积黍以起度量,惟古玉律及钟,遂改正之。寻勖所造之尺与高祖所定,毫厘略同。又侍中崔光得古象尺,于时亦准议令施用。仰惟孝文皇帝,德迈前王,睿明下烛,不刊之式,事难变改。臣等参论,请停匡议,永遵先皇之制。"诏从之。

匡每有奏请,尚书令、任城王元澄时致执夺,匡刚隘,内遂不平。先所造棺犹在僧寺,乃复修事,将与澄相攻。澄颇知之。后将赴省,与匡逢遇,驺卒相挝,朝野骇愕。澄因是奏匡罪状三十余条,廷尉处以死刑。

诏付八座议,特加原宥,削爵除官。三公郎中辛雄奏理之。后特除平州刺史,徙青州刺史,寻为关右都督,兼尚书行台。遇疾还京。孝昌初,卒,谥曰文贞。后追复本爵,改封济南王。第四子元献,袭。北齐受禅,爵例降。

参考来源

  1. 元匡 ,360搜索
  2. 元匡 ,360搜索
  3. 元匡 ,360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