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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献策

倪献策(1936年— ),山东高密人,中专学历。196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8年8月参加工作。毕业于青岛市建筑工程学校。1958年任江西新余钢铁公司(后改厂)基建处助理技术员。1982年12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长。1985年 6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副书记、副省长。1985年7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副书记、省长。1986年9月被免去省委副书记职务。1986年10月被罢免省长职务。 1987年1月被捕。1987年2月被开除党籍。1987年4月因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1989年9月任海南华夏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 1993年4月任青岛银滩开发总公司总经理。

基本信息

中文名:倪献策

国籍:中国

出生地:山东高密

出生日期:1936年

人物经历

1985年3月,倪献策还是江西省常务副省长的时候,以对外开放、与外商洽谈经济为由,

带了一个庞大的代表团从南昌飞到香港。

1985年6月下午,倪献策走马上任江西省委副书记,并踌躇满志地当上了省长。那时候,他留给人们的印象是:年轻,作为一个高级干部,他才50岁。他有文凭,是1958年毕业的中专生。至于"革命化",人们更不怀疑,有那么多表格要填、还有不少考察人员进行内查外调,还会有错吗!而事实上,就是这个人,于文化大革命时期,在一家钢铁厂里,以揪斗"党内走资派"和"反动学术权威"而大出风头,随即"三结合"并"火线入党"的。

1986年7月,郭晓红、郭勇等人被江西省公安厅收容审查。

1986年10月26日,700多名江西省人民代表,一致通过罢免了他的省长职务。

1987年1月10日,倪献策在家里听到敲门的声音,打开房门一看,武警战士出示了"逮捕证":"经过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你被捕了!"

2月27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中共江西委、省纪委:"倪献策背离党的理想和宗旨,思想蜕化,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在党内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已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条件,决定给予倪献策开除党籍的处分。中央纪委《关于开除倪献策党籍的决定》,业经中央批准,现发给你们,请宣布执行。"

1985年初,江西省洪海电子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富兴工业进出口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走私进口价值60万美元录相机2000台。被深圳文锦渡海关查获并予没收。倪献策利用职权给海关施加压力,为洪海电子有限公司开脱罪责,甚至利用职权,在单证不符等情情况下批准拨60万美元外汇额度为洪海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走私贷款,构成徇私舞弊罪。

倪献策有一手绝招,能在大庭广众面前,脸不变色地把一根稻草吹成一根金条。从香港返回南昌时,他向数千名干部作报告,历数这回他带队去香港洽谈经济所取得的成绩,光成交就达人民币7亿元。不少干部很高兴,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其实,真正落实的不到3000万元,而且有的项目在他去香港洽谈之前,别人早已谈成功了的。全国开旅游工作会议,别的省市由有关厅局长参加,唯独江西,他这个省长自告奋勇要去参加。其实会议还没结束,他溜到上海去了。因为郭晓红在上海等他,回到江西,他却大言不惭地神吹道:"这回我在中央要到了两个亿!"其实,纯属子虚乌有。

案件回顾

主要犯罪事实

倪献策的蜕化变质是从贪恋女色开始的。1985年3月,倪献策还是江西省常务副省长的时候,带了一个庞大的代表团从南昌飞到香港。江西在香港设立了一个华赣公司,里边有一个女人名叫郭晓红,妖冶丰满,一见到倪献策,两人便勾搭成奸。1985 年6月,倪献策走马上任江西省委副书记,并踌躇满志地当上了省长,有人说他是一边搞女人一边升官,他给郭晓红的信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什么省长不省长,我就是为了我和你才去干的。"

1985年初,江西洪海电子有限公司和福建富兴工业进口公司,违反国家限制进口录像机等产品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法规,采取化整为零,伪报,隐报等欺骗手段,共同走私进口价值60万美元的录像机2000台。这批走私货物被深圳文锦渡海关查获,认定已构成走私行为,决定没收全部走私货物,并课以罚款人民币150万元,洪海公司业务部副经理郭勇便通过其姐姐郭晓红求助于倪献策,倪献策为了徇郭晓红的私情,先后亲笔写信和打电话给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要他们利用各种渠道向海关疏通说情,要洪海公司委托的非诉讼代理人以其省长的名义,给海关总署打电话,向海关施加压力,尤为严重的是,当海关总署作出维持文锦渡海关的处分决定后,倪献策还一再利用职权,在单证不全,信用证过期,银行拒付货款的情况下,仍批准拨60美元外汇额度为洪海公司支付走私货款,由于倪献策的上述行为,致使这起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犯罪案件的直接责任者郭勇等人的罪行未能受到及时追究。

司法机关判定

1987年5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犯徇私舞弊罪一案进市了公开审理,宣布维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倪献策有期徒刑两年的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倪献策徇私舞弊一案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判。

倪献策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江西省高级法院对倪献策一案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是正确的。198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倪献策的申诉,并向他发了驳回申诉的通知。

中央纪委判定

中纪委决定开除倪献策党籍,通报全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做遵守法模范。

原中共江西省委副书记、江西省省长倪献策,背离党的理想和宗旨,思想蜕化,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在党内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条件。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开除倪献策党籍的决定》。

决定说,倪献策在'文革'初期(一九六六年九月)入党。倪入党以来,思想没有得到改造。[1]在担任省委、省政府的主要领导工作后,其极端利己主义的人生观和恶劣的道德品质充分暴露出来。他多次宣称:"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决定说,倪献策自一九八五年三月开始与江西派驻香港搞旅游工作的郭晓红(有夫之妇)通奸,并滥用职权,为郭晓红及其亲属谋取私利。他向郭说:什么省长,只要能帮助你创造条件,我什么都可以干!倪不顾群众反映,为郭提职务、提工资;授意有关人员发展郭入党;销毁反映郭问题的群众来信;批准郭出国"考察""散散心";为郭的亲属提职、提薪、出国考察说情。

决定说,倪献策包庇郭晓红的弟弟郭勇。郭勇是江西省洪海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因走私进口录相机被海关查获后,倪应郭晓红的要求,四处疏通关系,为其说情 ;在中国银行南昌分行拒付走私录相机贷款的情况下,倪还批准拨六十万美元地方外汇额度为郭勇所在的洪海公司支付走私的贷款。由于倪献策的包庇袒护,致使郭勇的犯罪活动未能受到及时查处。倪献策还对坚持原则的同志进行打击。

决定说,在查处过程中,倪献策不断同郭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倪献策身为党的高级干部,背离党的理想和宗旨,思想蜕化,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在党内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已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条件。经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倪献策开除党籍处分。 (材料来源:中国江西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