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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審單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名詞解釋

信用證審單(Examination of Documents)是指銀行在信用證項下為出口商提供的集單據審核、寄單索匯於一體的綜合服務。

信用證審單功能和特點

功能:用於滿足出口商在信用證項下的結算收款需求。

特點如下:

1.適用性普遍。用於滿足出口商在信用證項下的結算收款需求;

2.風險較低。開證行的銀行信用取代了進口商的商業信用,為出口商提供了有條件付款承諾;

3.主動性高。只要保證單據質量,就可取得開證行的無條件付款承諾,而單據質量完全處於出口商的控制之下;

4.費用轉嫁。開立信用證等銀行費用可由進口商承擔,對出口商較為有利。

信用證審單適用對象

出口商不了解或不相信進口商的資信情況,需要對方銀行提供額外承諾。

信用證審單辦理條件

1.依法核准登記,具有年檢的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經營合法和經營範圍的有效證明文件;

2.有真實進出口貿易背景。

信用證審單辦理流程

以中國銀行為例:

1.出口商(受益人)按信用證條款備貨裝運後,向中國銀行法蘭克福分行提交出口單據;

2.中國銀行法蘭克福分行審核單據後,將單據寄往國外開證行或指定行進行索匯;

3.國外開證行收到單據後提示給信用證項下開證申請人;

4.國外開證行到期向中國銀行法蘭克福分行付款,中國銀行法蘭克福分行向出口商解付。

信用證審單規則

信用證審單規則根據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印發的《國內信用證審單規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信用證要求某種單據提交多份,但未明確正本份數的,則所提交的該種單據中至少應有一份正本。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銀行應將任何表面上帶有出單人原始簽名或印章的單據視為正本單據(除非單據本身表明其非正本),但此款不適用於增值稅發票或其他類型的稅務發票。

第十三條,單據的多份正本可註明為「正本」、「第二聯」、「第三聯」、「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等。上述任一註明均可接受。

提交單據的正本數量須至少為信用證要求的數量,或當單據自身註明了已出具的正本數量且該數量大於信用證要求的數量時,應當提交該單據註明的正本數量,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當從信用證條款難以確定要求提交正本單據還是副本單據時,可作如下處理。

例如,當信用證要求:

(一)「公路運單」、「一份公路運單」、或「公路運單一份」或類似表述時,應理解為要求一份正本公路運單;

(二)「公路運單四份」或類似表述,應理解為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公路運單,其餘任何份數用副本公路運單即滿足要求,除非單據本身另有說明。

本規則所提到的運輸單據是指第五章至第七章中所提到的單據類型。

第十四條,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單據的副本,提交正本或副本均可。當不接受正本代替副本時,信用證須規定禁止提交正本。例如,應標明「貨物收據複印件——不接受用正本代替複印件」,或類似表述。當信用證要求提交運輸單據副本,並對全部正本的處置作出了指示時,提交運輸單據正本將不被接受。

單據副本無須簽字或蓋章。

第十五條,信用證要求提交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和發票以外的單據時,應對單據的出單人及內容作出明確規定。未作規定的,只要所提交的單據內容表面滿足單據功能且與信用證及其他規定單據不矛盾,銀行應予接受。

除發票外,其他單據中的貨物或服務描述可使用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規定的描述相矛盾。

發票須是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原始正本發票。

第十六條,所有單據的出具日期均不得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期、交單期截止日以及實際交單日期。分析證明、檢驗證明和發運前檢驗證明的出具日期都可以晚於裝運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證要求一份單據證明發運前或服務提供前發生的事件(例如發運前檢驗證明),則該單據須通過標題或內容來表明該事件(例如檢驗)發生在發運日之前或發運日當天。

第十七條,如信用證使用下列表述來表示某個日期或事件的前後時間,適用如下解釋:

(一)「不遲於……之後2日」非指一段期間,而是指最遲日期。

(二)「至少在……之前2日」指某一行為或事件不得晚於該日期或事件前2日發生。該行為或事件最早可以何時發生則無限制。

第十八條,日期書寫順序應按年月日的順序進行書寫,可用不同的格式表示。例如,2016年11月12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2016.11.12、2016/11/12。只要該表述的日期能夠從該單據或提交的其他單據中確定該單據上表示的日期,各種書寫格式均可接受。

第十九條,開證行/保兌行在收到交單行寄交的單據及交單面函/寄單通知書或受益人直接遞交的單據的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及時核對是否為相符交單。

本規則規定的各項期限的計算,適用民法典關於計算期間的規定。期限最後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順延至法定休假日的次個營業日,但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或服務提供日不得順延。

本規則所稱營業日指可辦理信用證業務的銀行工作日。

第二十條,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的開戶銀行、賬號和地址出現在任何規定的單據中時,無須與信用證或其他規定單據中所載相同。

聯絡細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作為受益人和申請人地址信息的一部分時可被忽略。

但是,如果申請人的地址和聯絡細節是運輸單據上的收貨人或通知方細節的一部分時,應與信用證規定的相同。

第二十一條,在任何單據中註明的託運人或發貨人無須為信用證的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運輸單據可以由任何人出具,無須為承運人、船東、船長或租船人,只要其符合本規則第五至七章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如果信用證要求單據由某具名個人或實體出具,則該單據須看似由該具名個人或實體或其代理人完成並簽字且蓋章,如為個人可僅簽字。

第二十四條,信用證中使用的縮略語,可以在單據中用來代替詞語;信用證中未使用的縮略語,則在單據中不可使用。

斜線(「/」)、頓號(「、」)和逗號(「,」)有多種不同的含義,如果使用了斜線、頓號或逗號,須能夠通過上下文確定其含義。例如,信用證中規定的條件為「紅色/黑色/藍色」,且未做進一步澄清,這將表示顏色可以僅為紅色,或僅為黑色,或僅為藍色,或是它們的任意組合。頓號(「、」)和逗號(「,」)同理。

第二十五條,單據中內容的更正和更改須看似經出單人或其代理人證實(或證明,下同)。證實須表明證實人的名稱,並由其簽字並蓋章。若出單人為個人,可僅簽字。

如果證實看似並非由單據出單人所為,則該證實須清楚地表明證實人系以何身份證實單據的修改。

對履行過法定手續或載有證實等單據的修改須看似經該法定手續實施人或證實人證實。

同一份單據內使用多種字體、字號或手寫,其本身並不意味着是更正或更改。

當一份單據包含不止一處更正或更改時,須對每一處修改作出單獨證實,或者以適當的方式使一項證實與所有修改相關聯。例如,如果一份單據顯示出有標為1,2,3的三處修改,則使用類似「上述編號為1,2,3的更正經XXX授權」的聲明即滿足證實的要求。

本條款不適用於發票。

第二十六條,如提交的單據顯示數學計算,銀行僅確定所顯示有關標準方面的總量,如金額、數量、重量或包裝件數,與信用證或任何其他規定的單據不相矛盾。信用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如果打字錯誤不影響其所在句子含義,則不認為單據不符。其中,發票內容、要素出現打字錯誤以及其他單據中的貨物或服務描述、地名和公司名稱打字錯誤除外。例如,將「型號123」寫成了「型號132」將不被視為打字錯誤,而構成不符點。

第二十八條,當一份單據包括不止一頁時,須能夠確定這些不同頁張同屬一份單據。一般情況下,被裝訂在一起,按序編號或內部交叉援引的多頁單據,無論其名稱或標題如何,即使其中有些頁張被視作附件,都將被作為一份單據來審核,除非信用證或單據另有規定。

當要求多頁單據載有簽字或背書,而信用證或單據自身未規定簽字或背書的位置時,簽字或背書可以出現在該單據的任何位置。

第二十九條,如信用證明確規定嘜頭的細節,載有嘜頭的單據須顯示該細節。單據嘜頭中的數據內容,無需與其在信用證或任何其他規定單據中的順序相同。

某一單據上顯示的嘜頭可以顯示其數據內容超出通常所認為的「嘜頭」或信用證明確規定的「嘜頭」,諸如貨物類型、處理易碎貨物的警告或貨物毛淨重等額外信息。

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單據經常在「嘜頭」或類似稱謂下僅僅顯示帶有或不帶有鉛封號的集裝箱號碼,而其他單據顯示了更詳盡的嘜頭細節,並不因此構成矛盾。一些單據的嘜頭顯示了前款所提及的額外信息而其他單據沒有顯示,不被視為數據內容矛盾。

第三十條,單據可以使用信用證要求的名稱或相似名稱,或無名稱。單據內容須看似滿足所要求單據的功能。例如,信用證要求「裝箱單」,提交的單據含有包裝細節即滿足該要求,無論其名稱為「裝箱記錄」、「裝箱和重量單」或者無名稱。

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應作為單獨單據分別提交。但在某些情形下可提交合併單據,例如,信用證要求一份正本裝箱單和一份正本重量單,可以提交兩份單獨的正本單據,也可提交兩份合併的正本裝箱單和正本重量單,只要該單據同時表明了包裝和重量兩項細節。

如信用證要求單據涵蓋不止一項功能,可以提交看似滿足每項功能的合併單據或分開的單據。例如,如信用證要求提交質量和數量證明書,那麼,提交合併的質量和數量證明書,或提交分開的質量證明書和數量證明書均可滿足要求,只要每種單據看似滿足其功能,且提交了信用證所要求的正本與副本份數。

第三十一條,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本規則未提及的單據,只要提交的單據內容看似滿足信用證要求及單據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本規則,銀行將接受該單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