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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lì ㄌㄧˋ。《說文解字》:"例,比也。從人列聲。 "。用來作為比較的參照物是例之範式。
本義:是可以作為樣板參照依據的事物。如:例證、例題、舉例、例句、例如。
衍義:可以或必須照着去做的規定。如::例外(不按規定的,和一般情況不同的)、體例、凡例、條例、破例、發凡起例。
衍義:又用作姓 。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例
拼音; lì
注音; ㄌㄧˋ
部首; 亻
總筆畫; 8
部外筆畫; 6
四角碼; 22200
五筆; wgqj
鄭碼; nar
統一碼; 4F8B
倉頡; omnn
筆順; 32135422
字形源流 例之異體字: 現在統一規範簡化為"例"。
基本字義
⒈可以做依據的事物:~證。~題。舉~。~句。~如。
⒉規定:~外(不按規定的,和一般情況不同的)。體~。凡~。條~。破~。發凡起~。
⒊按規定的,照成規進行的:~會。~假。~行公事。
⒋調查或統計時指合於某種條件的具有代表性的事情:事~。病~。案~。
詳細字義
〈動〉
⒈(形聲。從人,列聲。本義:比照) 同本義 [compare]
例,比也。--《說文》。按,禮記服問:上附下附,列也。公別比例之義。古只作列,此字後出。
舉此以例其餘。--元· 劉塤《隱居通議·歐陽公》
又如:溯古例今;以此例比
2.下命令,列條例。 [give order]
會例革南士。--《元史·良吏傳》
〈名〉
⒈類;列 [class]
揚州城下進退不由,殆例送死。-- 文天祥《指南錄後序》
⒉又如:不在此例;例及(連類而及);例儕(按類分列)
⒊可以作依據的事物;例子 [example]
兩賢同時,便是未有前例。--《南齊書·陸慧曉傳》
⒋又如:援例行事;例貢(邊境官員及土司每年依例獻納的貢物;清代又指例貢生);例授(循例封贈);病例;實例
⒌規定;規則;條例 [rales;stipulation;regulation]
故例。--清· 方苞《獄中雜記》
⒍又如:開例;禁例;老例(舊規矩;舊習慣)
常用詞組
⒈例會 lìhuì
[regular meeting] 依據約定的慣例每隔一定期限舉行一次的會議。
⒉例假 lìjià
⑴[legal holiday]∶按照規定放的假。
⑵[menstrual period]∶婉辭,指月經或月經期。
⒊例句 lìjù
[example (illustrative) sentence] 用於解釋、證明的代表性語句。
⒋例如 lìrú
[for example;for instance; such as; the case in point is] 比如.
連詞很多,例如"和"、"而"、"或者"、"不但"、"因為"、"所以"等
⒌例題 lìtí
[example] 用來說明某一定律或定理,或在運用某一學科或學科分支的定律時充當練習的題。
⒍例外 lìwài
[exception] 超出常例之外
任何人都應該毫無例外地依法辦事。
⒎例行公事 lìxíng-gōngshì
[routine business; humdrum task; mere formality; normal regular procedure] 照例按規定履行公務。泛指敷衍了事、走過場。
不必介意,他不過是例行公事
⒏例言 lìyán
[introductory remarks;general remarks on points of detail of a book; notes on the use of a book] 著作前用來說明體例的語言文字
⒐例證 lìzhèng
[example;instance] 指能進行說明和解釋的任何特定的人、事情或局勢。
例證可能被拒絕採用,但原則完全接受。
英文翻譯
翻譯
⒈ an example
⒉ precedent
⒊ regulations; convention
⒋ [Medicine] a case
⒌ conventional; regular
釋義
①例子,用來幫助說明或證明某種情況或說法的事物:舉例│例如。
②從前有過,後來可以效仿或依據的事情:援例│先例│史無前例。
③調查或統計時指合於某種條件的事例:案例。
④規則:體例│條例│發凡起例。⑤按條例規定的;造成規進行的:假例│例行公事。
其他形式
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統稱,可分為條例、則例、事例、成例等名目。條例是專指刑事單行法規。則例指某一行政部門或某項專門事務方面的單行法規匯編。事例指皇帝就某項事務所發布的"上諭"或經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門提出的建議。
成例是一種統稱,包括條例及行政方面的單行法規, 是經過整理編寫的事例。律條與條例,條例與條例之間彼此矛盾衝突,影響法制的統一和穩定。例如,同治八年的略賣幼女案,案犯叫傅保,為無賴之徒。他親戚的鄰居是官宦人家,有一小女兒,叫李巧姐,非常漂亮,深有大家閨秀之風。
一天傅保賭博輸掉, 看到李巧姐,將其騙至江邊,被賣到另一官宦人家為妾此家。後知情將其送回。她回後,羞忿難當,自殺身亡。定此案時,是自殺還是拐賣死,意見不一致。後依照例判定死監侯。後依照家人意見,修貞節牌坊,安徽太和縣可見。此案成為典型事例。
古籍解釋
康熙字典
《唐韻》《集韻》《韻會》ࠀ�力制切,音厲。比也,類也,槩也。
又凡例。《左傳序》發凡以言例。後魏張吾貴集諸生講左傳,義例無窮,學者奇之。
又《集韻》力櫱切,音列。遮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