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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lì ㄌㄧˋ。《说文解字》:"例,比也。从人列声。 "。用来作为比较的参照物是例之范式。

本义:是可以作为样板参照依据的事物。如:例证、例题、举例、例句、例如。

衍义:可以或必须照着去做的规定。如::例外(不按规定的,和一般情况不同的)、体例、凡例、条例、破例、发凡起例。

衍义:又用作姓 。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例

拼音; lì

注音; ㄌㄧˋ

部首; 亻

总笔画; 8

部外笔画; 6

四角码; 22200

五笔; wgqj

郑码; nar

统一码; 4F8B

仓颉; omnn

笔顺; 32135422

字形源流 例之异体字: 现在统一规范简化为"例"。

基本字义

⒈可以做依据的事物:~证。~题。举~。~句。~如。

⒉规定:~外(不按规定的,和一般情况不同的)。体~。凡~。条~。破~。发凡起~。

⒊按规定的,照成规进行的:~会。~假。~行公事。

⒋调查或统计时指合于某种条件的具有代表性的事情:事~。病~。案~。

详细字义

〈动〉

⒈(形声。从人,列声。本义:比照) 同本义 [compare]

例,比也。--《说文》。按,礼记服问:上附下附,列也。公别比例之义。古只作列,此字后出。

举此以例其余。--元· 刘埙《隐居通议·欧阳公》

又如:溯古例今;以此例比

2.下命令,列条例。 [give order]

会例革南士。--《元史·良吏传》

〈名〉

⒈类;列 [class]

扬州城下进退不由,殆例送死。-- 文天祥《指南录后序》

⒉又如:不在此例;例及(连类而及);例侪(按类分列)

⒊可以作依据的事物;例子 [example]

两贤同时,便是未有前例。--《南齐书·陆慧晓传》

⒋又如:援例行事;例贡(边境官员及土司每年依例献纳的贡物;清代又指例贡生);例授(循例封赠);病例;实例

⒌规定;规则;条例 [rales;stipulation;regulation]

故例。--清· 方苞《狱中杂记》

⒍又如:开例;禁例;老例(旧规矩;旧习惯)

常用词组

⒈例会 lìhuì

[regular meeting] 依据约定的惯例每隔一定期限举行一次的会议。

⒉例假 lìjià

⑴[legal holiday]∶按照规定放的假。

⑵[menstrual period]∶婉辞,指月经或月经期。

⒊例句 lìjù

[example (illustrative) sentence] 用于解释、证明的代表性语句。

⒋例如 lìrú

[for example;for instance; such as; the case in point is] 比如.

连词很多,例如"和"、"而"、"或者"、"不但"、"因为"、"所以"等

⒌例题 lìtí

[example] 用来说明某一定律或定理,或在运用某一学科或学科分支的定律时充当练习的题。

⒍例外 lìwài

[exception] 超出常例之外

任何人都应该毫无例外地依法办事。

⒎例行公事 lìxíng-gōngshì

[routine business; humdrum task; mere formality; normal regular procedure] 照例按规定履行公务。泛指敷衍了事、走过场。

不必介意,他不过是例行公事

⒏例言 lìyán

[introductory remarks;general remarks on points of detail of a book; notes on the use of a book] 著作前用来说明体例的语言文字

⒐例证 lìzhèng

[example;instance] 指能进行说明和解释的任何特定的人、事情或局势。

例证可能被拒绝采用,但原则完全接受。

英文翻译

翻译

⒈ an example

⒉ precedent

⒊ regulations; convention

⒋ [Medicine] a case

⒌ conventional; regular

释义

①例子,用来帮助说明或证明某种情况或说法的事物:举例│例如。

②从前有过,后来可以效仿或依据的事情:援例│先例│史无前例。

③调查或统计时指合于某种条件的事例:案例。

④规则:体例│条例│发凡起例。⑤按条例规定的;造成规进行的:假例│例行公事。

其他形式

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例如,同治八年的略卖幼女案,案犯叫傅保,为无赖之徒。他亲戚的邻居是官宦人家,有一小女儿,叫李巧姐,非常漂亮,深有大家闺秀之风。

一天傅保赌博输掉, 看到李巧姐,将其骗至江边,被卖到另一官宦人家为妾此家。后知情将其送回。她回后,羞忿难当,自杀身亡。定此案时,是自杀还是拐卖死,意见不一致。后依照例判定死监侯。后依照家人意见,修贞节牌坊,安徽太和县可见。此案成为典型事例。

古籍解释

康熙字典

《唐韵》《集韵》《韵会》ࠀ�力制切,音厉。比也,类也,槩也。

又凡例。《左传序》发凡以言例。后魏张吾贵集诸生讲左传,义例无穷,学者奇之。

又《集韵》力蘖切,音列。遮也。[1]

参考文献

  1. , 360国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