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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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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1]

住所释义

词目:住所

拼音:zhù suǒ

基本解释

[dwelling place;residence;domicile] 居住的处所永久住所他的乡村住所固定住所

详细解释

居住的地方。《魏书·袁翻传》:" 那瓌 住所,非所经见,其中事势,不敢辄陈。" 宋 苏舜钦 《奉酬公素学士见招之作》诗:"念君住所近不远,江山蟠辟气象豪。" 孙犁 《集·序》:"他们走后,家里人又自抄一次,这样文字就真正在我的住所绝迹了。"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的住所是唯一的,《公司法》 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它是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公司法人的住址。

概念辨析

1、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视为所在的场所。

2、住所者吾人法律关系之中心地域也。

3、住所,是人的长期生活中心点。

4、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于一定之地域者。

5、住所,谓人的全部生活之空间的中心点。

6、所谓住所者,法律上认为各人所常居之地是也。

7、住所指民事主体发生法律关系之中心地域。

8、所谓住所,一般是指一个人生活关系之中心所处的地方或者其空间上之重点所处的地方。

住所确定

关于自然人的住所,各国民法典按不同观点有不同的定义。有以生活的根据地和中心为住所的,如法国和日本等;有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的,如德国;有以除住居一定处所外,并须有久住的意思才算住所的,如瑞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户籍登记的地址为住所。

关于法人的住所,各国亦有不同规定。有些国家规定法人以其机关所在地为住所,如果机关分设数地,则以主要机关所在地为住所。有些国家规定以法人业务中心为住所。法人进行登记时,住所是登记的必须事项;如有变更,应变更登记。中国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对比区别

居所与住所不同。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