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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革命黨事件
圖片來自gov

人民革命黨事件(k=인민혁명당 사건|hj=人民革命黨 事件),簡稱人革黨事件,是指大韓民國朴正熙軍政府統治下的韓國中央情報部(KCIA)就「社會主義制度問題」冤殺8人、15人錯判的歷史事件。此事分為1965年第一次事件反共法、1975年第二次事件國家保安法

1975年4月9日,韓國大法院以違反《國家保安法》起訴23人,被告8人宣布死刑、15人被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等重刑。人民革命黨事件是朴正熙時代的韓國人權遭到壓制的典型事例。

2005年12月,韓國國家情報院發表人民革命黨事件記錄。韓國司法當局就人民革命黨事件再度審査開始。2007年,首爾中央地方法院[1] 重新審案,8人宣布無罪。2008年1月23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宣布,人革黨事件中14名服役者無罪。

事件關係者

人革黨事件,8人死刑:

  • 徐道源(서도원)
  • 金鏞元(김용원)
  • 李銖秉(이수병|이수병)
  • 禹洪善(우홍선)
  • 宋相振(송상진)
  • 呂正男(여정남)
  • 河在完(하재완)
  • 都禮鍾(도예종|도예종)

1975年4月8日,法院人事單:。

  • 閔復基(민복기|민복기)大法院長
  • 閔文基(민문기)大法院判事
  • 安秉洙(안병수)大法院判事
  • 梁炳皓(양병호)大法院判事
  • 韓桓鎮(한환진)大法院判事
  • 朱宰璜(주재황)大法院判事
  • 任恆准(임항준)大法院判事
  • 李一珪(이일규)大法院判事

後續處理

2005年12月,韓國國家情報院人民革命黨事件記錄發表。韓國司法當局就人民革命黨事件再度審査開始。

2007年,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重新審案,8人宣布無罪。

2008年1月23日,人革黨事件中14名服役者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上被法院宣布無罪。

2012年9月24日,新國家黨總統候選人朴槿惠就其父親朴正熙軍政府的「5·16軍事政變」、「人民革命黨事件」向全體韓國國民道歉。

第一次事件

第一次事件於1964年8月14日發生。次日,KCIA部長金炯旭宣布,都禮鍾、革新系人士楊春遇、報道關係者、學生41人遭到檢舉,事件的「全貌」公表。

KCIA認定朝鮮勞動黨發布指令、人民革命黨與反韓國政府團體組織各界人士策劃國家事變,實際起訴人數為13人,都禮鍾、楊春遇以外的11人由下級法院宣告無罪。大法院最終裁決,都禮鍾、楊春遇有期徒刑6年,其他10人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第二次事件

1975年4月9日發生第二次事件。韓國人民革命黨再建委員會事件建立,大學生示威。

1972年,朴正熙維新政府獨裁政府)建立。1973年,金大中事件、1970年代前半韓國維新體制反對運動、全國民主青年學生總聯盟(民青學聯)關係者開始了(民青學聯事件)。1974年4月8日,以違反《國家保安法》逮捕了都禮鍾等23人,罪狀是「人民革命黨重建委員會」、民青學聯國家顛覆活動指揮。

1975年4月8日,中央情報部以違反《國家保安法》為由羈押並起訴了23人,其中8人被判處死刑、15人被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5年等重刑。韓國國防部在法院作出決定20個小時之後,就把8人執行死刑。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