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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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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是常见的人类行为,在法律上为非法所得,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杜绝贪污。}}宋朝的李新说:“廉吏十一,贪吏十九。”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曾说:“中国一部二十四史,其实是一部贪污史”。(说辞略有偏激)中国每个朝代都有相同规律:大体呈现由开朝清廉到末代贪腐最严重结束。

虞舜时期,皋陶创立“墨”罪,“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惩为贼,《夏书》曰:‘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明初的官俸是以粮食计算,到中叶折为色俸,有时给钞,有时财务困难时,竟给苏木胡椒为俸,故《明史》称“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

中国的贪污问题比欧美先进国家相对严重。有人归咎于传统儒家思想教育可能隐含著鼓励职务上不当收取行为的发生,如“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礼记·曲礼上》)。但更多的可能,应该源自中国现代法治观念薄弱,社会上长期基于血缘亲族式的人情世故,形成不规范的收送文化所致。这使得拿取非职务上所得利益,在内心道德门槛相对较低;许多任职公部门、拥有特定领域职权的知识份子,在面对利得诱惑时,会倾向认知诸如“不收的话,违背人情世故”,以及“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等错误的价值观上。因此,在面对利害抉择时,与其说儒家思想是带给贪污的核心价值观根源,不若说是现代法治建设不足所致。虽然如此,但传统文化却仍可能在一些方面,暗示著公私领域不分、对不当收受的容忍与监督不足,如家天下、要求士人衣锦还乡、“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庄子·胠箧》),以及认为人性本善等,这些都使得在行政上建立法治、监督机制的机会一再流失,加上历朝历代中,世代科举师生官吏相互结纳形成上自王亲国戚的顽固而绵密不绝的人脉网路,让许多提出吏治的政治改革者,如北宋王安石明代张居正考成法)等,对于治理贪污行为都没有积极性的作为。但相对于士族阶级的因循,传统中国的基层民间社会,则对贪污相当深恶痛绝,并将这种观点表现在各种形式的民间艺术里,如元明时期的戏曲、小说、笔记,以及民间说书的题材等,如《水浒传》、《儒林外史》、《官场现形记》、《聊斋志异》、《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等。这类民间对于贪污的道德谴责,往往持续到当时人后代子孙甚至被付诸史册,形成一股抑止贪污行为的强大力量。打击贪污在欧美现代国家,可能是一种对贪污冲击政经结构的系统性反省的结果。但在中国乃至中华文化圈,却可能是一种由下而上形成共识、鞭策立法的漫长过程。对于贪污犯的良心谴责相当严厉,往往罪及其共同受益的家族成员与后代,尤其当过程中损害公益时尤然,成为除了法律制裁之外,犯罪者需要严重考虑的机会成本。

有关现今中国大陆的贪污史,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腐败案件列表[1]

三代

商朝有专门约束官员的措施,称之“三风十愆”,意思指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

刘泽华与王兰仲撰《论古代中国社会中的贪污》称“西周时已有贪污受贿的记载”。

《吕刑》提及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货”即是指行赂于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