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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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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法律分会2020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中央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一系列紧急应对措施,武汉封城、道路管制、延长春节假期、非疫企业不得提前复工等各种应对措施的出台,给企业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面对大疫,根据协会领导要为会员单位服务的要求,法律分会收集并整理了法院、法律专业团队关于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的相关材料,以供各会员单位总法律顾问、法务机构负责人履职参考。

一、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降低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

疫情期间,企业应及时排查待履行合同的情况。对受疫情影响将延迟或者无法履行的合同,企业应尽早采取相应措施降低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做到早识别,早处理,早规避。

1.若国际合同履行受影响,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1]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因此,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目前,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企业可通过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在线上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企业若有境外项目需派遣人员进行商务考察、技术交流或春节回国休假后需返回项目所在国的复工人员,应事先向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咨询,了解项目所在国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2.若国内合同履行受影响,企业并非当然可解除或变更,应按照不同的类型作出相应处理

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类:

第一类: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第二类: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但可延期履行。不同类型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企业可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后项略)”。

(二)因疫情导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但可延期履行的,企业可协商变更、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

无论合同履行受到疫情的何种影响,企业均应履行通知义务并尽到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等的规定,企业可通过主张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而要求变更、解除合同,但应履行通知义务并遵循减损规则

因此,企业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时也应做到以下几点:

(1)应积极履行通知义务

(2)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尽量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不可抗力证明包括疫情发生期间,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命令(如政府要求企业转产抗击本次疫情物品的命令、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防控文件等)及客观环境导致无法履行的证据(如道路被封的照片、视频等)。

(4)在告知对方遭受不可抗力的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为降低由此给双方造成的影响,解决方案建议包含以下内容:

①合同条款变更的建议,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地点的合理变更、已付和未付款项的调整等;

②已造成损失的分担比例及方式;

③合理的应急或替代方案。

3.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下,诉讼时效有什么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2]、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认为,本次疫情对诉讼时效应是发生中止效力。

依据《民法总则》第194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也就是说,企业目前如果存在相关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在疫情期间将要届满,则可因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中止诉讼时效,等疫情解除后六个月内再进行诉讼主张。

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法律问题10大风险提示

为妥善预防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北京海淀法院针对劳动关系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十大风险提示,呼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增强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依法依规助力疫情防控工作,为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