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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70号),设立中卫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中卫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1]

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中卫市民族宗教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政策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有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参与拟订我市民族聚居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积极争取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并监督使用[2]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问题,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事宜,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参与拟订发展民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方面的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培养少数民族技术人才。

(六)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八)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和动态,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反馈信息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问题;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破坏活动和邪教组织。

(九)指导各种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按照各自教义教规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宗教方面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指导辖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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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民族宗教宣传片

参考文献

  1. 中卫市人民政府机构职能,中卫市人民政府
  2.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品略图书馆 ,2018-09-17